前立法會議員區諾軒被控於前年7月初在旺角用俗稱「大聲公」的揚聲器襲擊警司及用咪高峰敲擊警員盾牌,兩項襲警罪罪成,被判社會服務令140小時。律政司早前提出刑期覆核被裁判官駁回,23日於高等法院成功覆核刑罰。上訴庭法官屢次質疑區諾軒案發時阻止警方推進辯解缺乏邏輯,違反常識,又指區諾軒從未就犯案行為致歉,反問其「悔意從何說起」。上訴庭指原審裁判官判刑原則有錯,明顯過輕,最終改判區諾軒監禁9星期,書面理由將擇日公布。
上訴庭指短時間兩度犯案嚴重
上訴庭判刑時解釋需要保護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考慮到案件嚴重性,包括其犯案處境及手法,短時間內兩次犯案,即使背景良好及沒有定罪紀錄亦須判囚。上訴庭撤銷原訂判刑,決定區諾軒第一項用咪高峰敲擊盾牌襲警罪判監4星期,第二項大聲公聲浪襲警罪判監10星期,其中2星期同期執行,共12星期。上訴庭因應區諾軒已履行105小時15分鐘的社會服務令,故扣減3星期刑期,最終總刑期為9星期。
控方斥無悔意不宜判社服
律政司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雷芷茗指片段反映區諾軒實際只為宣洩情緒、謾罵及侮辱警員,並以咪高峰敲打盾牌。在感化官報告未有詳加描述區諾軒後悔犯案下,區諾軒定罪後求情陳述書亦僅為侮辱及指罵警方言論致歉,未見區諾軒對襲警及阻撓情節具真誠悔意,不構成例外情況去判處社會服務令而不判囚。(圖:中新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