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8月5日,包裝設計師李澤霖(33歲)在黃大仙龍翔道向警方防線擲物,他上周承認一項暴動罪,今日在區域法院判囚45個月。
法官陳廣池判刑時說,被告當場被捕、證據確鑿,他認罪以獲得減刑是明智之舉,可以早點脫離牢獄之苦,但他在開審前才認罪,最多只能獲減四分一的刑期。
法官表示,被告有頭盔、口罩、手套等裝備,站在示威者前線與警員對峙,有帶頭及示範作用,他將頭盔及催淚彈殼擲向警員,沒有被加控襲警是幸運。
法官並引述梁天琦案上訴案例,指判詞一針見血重申香港奉行並尊崇法治,若公共秩序和公眾安寧受暴力破壞,社會很容易陷入無法無天狀態。
法官認為,不可只據個別參與者的行為來就暴動罪行量刑,而是必須同時考慮犯案者協助那群人的所作所為,大力阻嚇陪同或聯同其他人、務求以暴力作出大規模破壞的人。
法官又指,本案是一宗有預謀、有計劃的暴動,雖然控方沒證據指出被告有份策劃或召喚其他人參與,但他站在較前位置,在一定程度上有帶領角色。
法官認為,被告坦白認罪是最大的求情理由,家人呈上的多封求情信可見「一人犯事並非一人當」,而是深愛他的整個家庭一同承擔。被告在求情信中向家人致歉,足見他有悔疚。考慮到阻嚇性、案情及被告的行為等因素,以5年半監禁為量刑起點,減刑四分一,再考慮到被告過往一直奉公守法,再減至判監3年9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