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報道,最高人民法院16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北京金融法院案件管轄的規定》,為即將掛牌的北京金融法院準確適用法律提供制度保障。
據悉,該規定共13條,對北京金融法院管轄的金融民商事案件、涉金融行政案件和執行案件等三類案件範圍進行了明確,對北京各級法院金融案件的審級關係作出了劃分。
規定明確,北京金融法院管轄北京市轄區內應由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的6類第一審金融民商事案件。據最高法民二庭負責人介紹,第一類是按照最新民事案由規定所列舉的涉金融民商事糾紛,包括證券、期貨交易、營業信託、保險、票據、信用證、獨立保函、保理、金融借款合同、銀行卡、融資租賃合同、委託理財合同、儲蓄存款合同、典當、銀行結算合同等。
第二類是目前民事案由規定中沒有的新型金融民商事糾紛,包括資產管理業務、資產支持證券業務、私募基金業務、外匯業務、金融產品銷售和適當性管理、徵信業務、支付業務及經有權機關批准的其他金融業務引發的金融民商事糾紛案件。
第三類是涉金融機構的與公司有關的糾紛;第四類是金融機構破產案件;第五類是仲裁司法審查案件;第六類是申請認可、承認和執行港澳台及外國法院裁判案件。
根據規定,在我國境外上市公司損害境內投資者合法權益的證券、期貨等相關金融糾紛由北京金融法院管轄。同時,北京金融法院對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新三板)精選層掛牌公司所涉有關證券糾紛,實行跨區域集中管轄。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公司為被告或第三人的相關案件以及住所地在北京市的金融基礎設施機構相關金融民商事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管轄。
對於行政案件,規定明確,北京市轄區內應由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的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匯管理局等國家金融管理部門以及其他國務院部門和依法被授權的組織因履行金融監管職責引發的第一審涉金融行政糾紛,由北京金融法院管轄。
規定同時明確,北京金融法院執行其作出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生效裁判、金融仲裁裁決;審理相關執行異議、執行異議之訴案件,以及北京市基層人民法院相關執行複議、執行異議之訴的上訴案件。國家金融管理部門提起的非訴行政執行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提級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