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涉嫌在警方調查元朗「7·21事件」期間,披露一名受調查人身份資料,遭廉署落案控告3項「披露受調查人身份」罪,案件今日(9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再訊。
辯方稱,2月底已收取控方文件,惟仍須時給予被告法律意見,及索取未被引用資料,申請將案件押後至4月27日。
據悉,林卓廷在本案可繼續擔保,惟他因參與「35+初選」而干犯顛覆國家政權罪,早前保釋申請被拒,故仍須還柙監房看管。
被告林卓廷(43歲),被控3項披露受調查人身份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30(1)(b)條。控罪指,他分別在2019年12月30日、2020年1月21日及7月16日,明知或懷疑有被指稱或懷疑已犯《防止賄賂條例》第II部所訂罪行的調查正在進行,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向公眾或部分公眾披露涉及該項調查的人的身份,即游乃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