顛覆案47被告15人准保釋 律政司申覆核全部續羈押

2021-03-04 20:01
來源:香港商報網

 47名涉嫌組織參與所謂「初選」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一案踏入第4天,昨續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繼續聆訊。香港國安法指定法官兼總裁判官蘇惠德聽畢所有被告陳詞後,昨晚作出裁決,其中15名被告獲批准擔保,控方旋即提申請要求覆核保釋決定,蘇官按例必須扣押獲保釋被告,並於48小時內帶至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席前覆核保釋決定。至於餘下32名被告的保釋申請分別已撤回或被駁回,各人均要還柙候訊。案件押後至5月31日再訊。有家屬聞訊情緒激動並暈倒,而被告們則在被告欄裏叫囂。

 獲批擔保的15名被告,包括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譚文豪、施德來、張可森、伍健偉、郭家麒、呂智恆、林景楠、柯耀林、李予信。

 法官一度提10項保釋條件

 蘇官提出的擔保條件包括:1.任何人不得直接或間接以任何方式,包括傳統實體、電子媒體、任何公眾平台,作出、發放或轉載任何可能有合理理由被視為危害國家安全的言論,任何根據其性質可構成違反國安法或香港法例中維護國家安全罪行行為。2.任何人不得直接或間接以任何方式,作出任何可能有合理理由被視為危害國家安全的的行為,任何根據其性質可構成違反國安法或香港法例中維護國家安全的罪行的行為。3.不得直接或間接組織、安排、參與或協調任何級別的選舉(投票除外),不論政府或非政府舉辦的任何選舉。4.不得直接或間接以任何方式聯絡任何外國官員、議員、任何各級議會成員或其他服務於以上人員的人士。5.不得離港。6.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包括BNO。7.居住在報稱地址,若住址有更改,須在24 小時前通知警署。8.晚12 朝7 的宵禁令。9.現金3 萬至100 萬元擔保金及人事擔保。10.每周到警署報到3至4 次。

 48小時內高院覆核保釋決定

 蘇官批准上述15 名被告擔保後,控方即提申請要求覆核保釋決定,期間要求扣押獲擔保被告。蘇官基於第221 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I(1)條「凡區域法院法官或裁判官已命令准予任何人保釋,但律政司司長述明擬根據第9H 條申請覆核區域法院法官或裁判官的決定,則在律政司司長提出申請時,如獲准保釋的人在場,區域法院法官或裁判官須命令將該人羈留扣押,並於司法常務官指定的時間及地點帶到法官席前。」以及第9I(2)條「凡區域法院法官或裁判官根據第(1)款作出命令,區域法院法官或裁判官須立即通知司法常務官,而司法常務官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安排將被如此羈留的人帶到法官席前,且無論如何須在48 小時內帶到,並須將帶到的時間及地點通知律政司司長」,扣押獲准保釋被告,並命令48 小時內送達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席前。

 案件押後至5月31日再訊

 至於餘下32 名被告,蘇官認為沒有充足理由相信眾被告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拒絕他們保釋申請,期間須還柙候訊。蘇官押後案件至5 月31日下午再訊。

 首被告戴耀廷自行撤回擔保申請。趙家賢、鍾錦麟、劉澤鋒、李嘉達、譚凱邦、劉頴匡及范國威放棄8天覆核權利,其餘被告則保留該權利。

 民建聯副主席周浩鼎律師表示,終審法院早前在黎智英保釋案已經重申法律原則,香港國安法第42 條明確訂明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被告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否則不得給予保釋,門檻絕對有別於其他刑事案保釋安排,並指出下級法院法官錯誤理解國安法保釋原則。他說:「昨天法庭判15人可保釋,難道又想重蹈覆轍,再犯同一錯誤?律政司即時提出覆核保釋決定恰當。」

 民建聯立法會議員葛珮帆表示,47人干犯實屬非常嚴重罪行,不獲准保釋是理所當然。她認為律政司今次提出覆核,十分正確。(记者 木子 戴合聲 蔡啟文 摄

47名被告坐上囚車離開。

 黃之鋒坐鐵甲威龍囚車離開。

有人不適送上救護車。

西九龍裁判法院審理47名违犯國安法人士,其親友聞判相擁痛哭。

左二岑傲暉太太,右为長毛梁國雄太太。

[責任編輯:劉亞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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