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擬制定印花稅法 維持證券交易稅等現行稅率不變

2021-02-27 14:44
來源:香港商報網

 印花稅法草案27日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初次審議。草案基本維持現行稅率水平,借款合同、買賣合同、技術合同、證券交易等稅目維持現行稅率不變。

 1988年8月,中國國務院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在中國境內書立或者領受合同、產權轉移書據、營業賬簿和權利、許可證照等應稅憑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繳納印花稅。1992年,中國統一對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股票交易徵收印花稅。2018年,國務院同意對存托憑證的出讓方徵收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以來,印花稅運行平穩。

 中國此次制定印花稅法,總體上按照稅制平移的思路,保持現行稅制框架和稅負水平基本不變,將《暫行條例》和證券交易印花稅有關規定上升為法律。同時,根據實際情況對部分內容作了必要調整,適當簡並稅目、降低部分稅率。

 在納稅人方面,草案規定,在中國境內書立應稅憑證或者進行證券交易的單位和個人為印花稅的納稅人。證券交易印花稅對證券交易的出讓方徵收,不對受讓方徵收。

 在稅目稅率方面,草案基本維持現行稅率水平,適當簡並稅目稅率、減輕稅負。一是借款合同、買賣合同、技術合同、證券交易等稅目維持現行稅率不變;二是將加工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貨物運輸合同的稅率由萬分之五降為萬分之三;三是將營業賬簿的稅率由萬分之五降為萬分之二點五;四是取消對權利、許可證照每件徵收5元(人民幣)印花稅的規定。

 在稅收優惠方面,草案總體維持現行稅收優惠政策不變,在保留《暫行條例》中免稅規定的同時,將現行有關文件規定的部分稅收優惠政策上升為法律。同時規定,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國務院可以規定減征或者免征印花稅的情形,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

[責任編輯:趙桐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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