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年第一個工作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就密集發布4名中管幹部受到党紀政務處分的通報。記者梳理該網站發現,1月還有多名廳局級以上的党員幹部被查,其中26人接受審查調查,42人受到党紀政務處分。
在1月閉幕的十九屆中央紀委五次全會上,習近平總書記發表重要講話,充分肯定過去一年全面從嚴治党取得新的重大成果,指出「党中央對党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取得的成績是滿意的」。
霸道行權形形色色
十九屆中央紀委五次全會明確要求,強化對「一把手」和領導班子的監督,這是確保党中央重大決策部署和全面從嚴治党戰略部署落到實處的關鍵環節。
「一把手」出了問題極易傳染蔓延,危害班子、带壞隊伍,污染一方政治生態。
盤點1月公開的相關通報,原山西銀監局党委書記、局長張安順被開除党籍;原內蒙古銀監局党委書記、局長薛紀寧被開除党籍;青海省原副省長、海西州委原書記、柴達木循環經濟試驗區党工委原書記文國棟被開除党籍……2020年以來,全國紀檢監察機關立案審查調查縣處級及以上「一把手」超過5800人。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發文評論:手中權力集中,決策「一言堂」、用人「一句話」、花錢「一支筆」、項目「一手抓」,每個走向腐敗的「一把手」,幾乎呈現相似的情節。
因此,有群眾稱有些「一把手」為「一霸手」。
「一把手」在選人用人上搞「小圈子」,憑借個人喜好,往往導致站隊式、抱團式腐敗。
重慶市黔江區委原書記楊宏偉的「雙開」通報指出,他是「任職地區政治生態的最大『污染源』」。楊宏偉愛好打籃球,跟他一起打球的能得到重用,他身邊的同學、老鄉、裙带關係、舊部也常常被破格提拔安置。「工作干得好與壞不重要,與楊宏偉的關係好才重要。」辦案人員說。
在楊宏偉離開黔江后,該區70余名處級幹部因違紀違法問題被立案查處,其違紀違法行為大多發生于楊宏偉在黔江主政期間。
「一把手」腐化墮落,監督失效是重要原因。上級監督太遠、同級監督太軟、下級監督太難,使得對「一把手」權力監督制約的效能弱化,公權極易淪為個人的私器。
吉林省人防系統腐敗問題,就是人防部門「一把手」權力過於集中的典型案例。專項治理以來,該省紀檢監察機關立案審查調查人防系統幹部368人,涉及人防部門原職或現職「一把手」就有76人。
「一把手」違紀違法問題一再驗證「沒有監督的權力必然導致腐敗」。
目前,主要領導幹部不直接分管具體事務的制度,已在一些地方陸續嘗試並推行。能否從制度上破解「一把手」權力過於集中的問題,需要實踐的檢驗。
治家不嚴「后院」失火
對親屬子女的失管失教,是很多領導幹部走向墮落的開始。正確的權力觀,是党員幹部保持本色的「護身符」,尤其是手握重權的「一把手」,如果萌生了「封妻蔭子」思想,權力就會在利益面前變質、底線就會在親情面前失守。
在1月份受到党紀政務處分的14名中管幹部及中央一級党和國家機關、國企和金融單位幹部中,就有8人被提到有家風問題,「對家人失管失教」。
1月熱播的反腐紀錄片《正風反腐就在身邊》,透視了官員貪腐中「父子兵」「夫妻檔」等現象。
曾先後擔任山西省臨汾、運城、晉城三個市「一把手」的張茂才,其案件最大的特點就可概括為「全家齊上陣,貪污父子兵」。張茂才常年不在家,總覺得「虧欠他們」,面對叛逆的小兒子張軒拿著菜刀和他干仗,都沒有認真管教,反而一味縱容。
在父親包庇下,張軒越發膽大妄為,收錢辦事的名聲傳揚在外。連張茂才的大兒子也開始和張軒攀比,「看誰用父親的權力賺錢多」。
類似案件近些年來並非罕見。曾經引發輿論風暴的「嚴書記女兒」事件中,四川省廣安市委原副書記嚴春風在輿論迅猛發展時,一心急于滅火,希望找熟人通過私人關係平息事件。
幼兒園風波發生僅一周之後,四川省紀委監委在初核的基礎上,宣布對嚴春風進行立案審查調查,並發現了其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受賄等問題。
面對鏡頭,嚴春風悔過:「愧對我的家人,我的兒子沒有父親,我的女兒也沒有父親。」他平時很少拿出時間陪伴孩子,卻錯誤地想從金錢方面來彌補,甚至不惜違紀違法來滿足遷就前妻的經濟訴求。
「戀親不為親徇私,念舊不為舊謀利,濟親不為親撐腰」,領導幹部自覺带頭樹立良好家風,築牢家庭防線,一方面要對家人關愛不溺愛、善待不縱容,另一方面,也要嚴守紀律,認真向組織報告個人有關事項。
每年歲末,這項填報工作都在進行,這是檢驗領導幹部是否忠誠老實的重要一關,也是依靠制度帮領導幹部守好廉潔底線的重要內容,起到了抓早抓小、防止带病提拔的作用。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1月份發布被「雙開」的幹部名單里,就有多人存在「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問題。有的人心存僥幸,認為「不報告也無所謂,少報了組織也發現不了」,更有心虛者害怕組織核查,對本人婚姻狀況、配偶子女狀況故意含糊遮掩,這都是對党不忠誠不老實的表現。
保留死刑對貪腐「零容忍」
1月29日,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對中國華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一把手」賴小民執行了死刑。他是十八大后因貪腐被判處死刑並立即執行的第二名官員,也是受賄金額最高的高官。
刑法對於受賄罪最高「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規定,對心存「雜念」的幹部有多少震懾作用?
事實上,貪腐犯罪是否判處死刑,是在不涉及命案的前提下,除了考慮涉案金額,更要看造成的后果,是否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是否破壞了党和政府的威信、造成惡劣影響等。
即便賴小民在開庭時曾當庭認罪、悔罪;又比如判決書也認定,他曾提供下屬人員重大犯罪線索並經查證屬實,具有重大立功表現。但這些情節,依舊不足以讓賴小民死里逃生。支撐著這份判決書的,不是對貪官「殺之而後快」的義憤,而是全面評價案件事實的理性、冷靜與客觀。
在司法實踐中,對腐敗犯罪數額過億的貪官判處死刑已有判例。
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原副主任委員白恩培、廣東省政協原主席朱明國、國家能源局煤炭司原副司長魏鵬遠等人,因受賄罪被判死刑,緩期二年執行,這些判例均凸顯党和國家對腐敗犯罪的零容忍。
值得注意的是,十九屆中央紀委五次全會,對當前反腐態勢作出重要判斷:「傳統腐敗和新型腐敗交織,貪腐行為更加隱蔽複雜。」
比如「高利轉貸罪」,一邊合法貸款、一邊非法放高利貸;「一家兩制」式腐敗,即家中既有在党政機關工作的領導幹部,又有非公有制經濟部門、民營企業等領域從業者;「公款存儲」問題,利用財政資金為金融機構沖業績、獲取超額利潤……
貪腐手段在不斷翻新,紀檢監察隊伍也必須更新知識結構,不斷提高識別和破獲新型腐敗案件的能力,維護風清氣正的政治生態,彰顯党和國家對腐敗行為的「零容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