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事講場】改革大律師公會事不宜遲

2021-02-09 03:08
來源:香港商報

 文/華人學術網絡成員 鄭赤琰

 大律師公會現任主席夏博義指國安法違反基本法,還稱政治凌駕法治等,連日已被各方有識之士反駁,有的指他拋出這謬論是志在叫人挑戰國安法;有的指他故意將國安法政治化,用心不良;有的指他是缺失法律專業,濫用自己大律師公會主席的地位,叫人相信人人都可以修改憲法。他甚至說要親自促成修改國安法,作為大狀竟然說出這種無知的言論,目的何在?

 夏博義挑戰最高權力

 眼見夏博義闖下大禍,大律師公會終於發出了聲明,重點指出兩點:第一,夏博義的記者招待會所發出的言論,是他個人的意見,不代表公會的立場;第二,今後任何代表公會的法律立場,必須取得公會內部廣泛討論,只有取得共識的觀點,才能發表,才是代表公會的觀點。這個公會的聲明泛泛其詞,既沒說出夏博義歪論之處,也有為他緩頰之嫌。一般很講公信力的團體,不能就此了事,既然指出主席公開的言論,會被人誤會為代表公會的發言,會有損公會的公信力,不能就此泛泛幾句說要經公會內部深入討論,得出共識後,才算是公會的共同立場,才能對外公開,公開的形式也要有其他理事在場,以防被個人「騎劫」,叫公會「吃死貓」。

 由此說來,公會的這個聲明已反映了大律師公會內部已缺失組織本身的「紀律」(discipline)。如果組織紀律嚴謹,很難理解會發生類似今次夏博義個人召開記者會,「騎劫」公會,將自己觀點硬套在公會身上。何況夏批判的是國安法,那麼嚴重的批判,簡直在指全國人大立下的國安法,既侵犯基本法許下的維護人權諾言,也牴觸了基本法現有條文。這種指摘是直接挑戰全國人大的最高制憲權力,也直指全國人大前後制憲矛盾。就算事前沒提防到夏博義會濫用其主席權力,但事後闖下了禍,任何重視組織本身紀律的團體,都會立即採取內部的「紀律行動」,這樣做才符合內部成員守規的要求,同時也對公眾有個負責任的交代。

 香港律師會前主席林新強在香港電台節目《中國點點點》中指《一國兩制白皮書》不會對香港的司法獨立構成影響,要求法官需要愛國的部分也並無問題,又表示愛國乃公民責任。其後林又對中國共產黨公開稱頌:「我覺得共產黨好偉大,因為它將我們的國家帶領到一個新紀元,我好欣賞他們。」比起夏博義的此次講話,林的發言純屬個人意見,大家聽了也不會相信他是代表香港律師會的發言。但是林卻引發律師會成功罷免他的主席職位。但這次大律師公會對夏只發聲明輕輕交代說要有公會的共識與授權才能代表公會發言。如此比較二人的不同對待,給人深刻印象的是林認同《一國兩制白皮書》,指法官需要愛國並無問題,還說愛國乃公民責任,讓律師會很多成員聽不入耳,非去林不可。反之,夏博義的言論在挑戰全國人大,挑戰國安法,讓公會內有人感到痛快,因而也就會包庇他了。

 大律師公會對國家抱有很大成見的人為數眾多,而且還應佔多數,難怪主權恢復以來,每個重大事件,大律師公會都一貫地贊同「反中亂港」言論觀點,高調反對「第23條立法」,支持「五區公投」稱不讓議員再參選是損害他們的人權,還誤導港人說全世界容許議員辭職後馬上再參選,空下來的議席必須補選,全球皆然。這樣的言論,事實上都經不起考驗,單是美國參議院便常發生議席出缺不補選的慣例。但大律師公會卻不斷用歪曲事實的言論去「反中亂港」,戴耀廷「違法達義」,借「公民抗命」擾亂治安,公會不但不加批判,還有不少公會要員參與「抗命」呢!

 宣誓效忠 大狀不可例外

 眼見大律師公會這二十多年來,不斷濫用公會的地位「反中亂港」,令到港人有識之士,也有不少資深司法人員對大律師公會深表不滿,最近社會輿論要求所有公職人員都應在就職前宣誓效忠特區、擁護基本法,這個要求已在公務員間實行;議員方面,立法會議員要宣誓不在話下,區議員也不應例外,至於大律師或律師,有人主張他們也應該宣誓效忠,才能任職。法官已被要求宣誓效忠,大狀有什麼理由可例外?

 如果無法做到大律師與律師必須宣誓效忠,也不能聽任他們自把自為。參考其他地方的司法改革,一個普遍的做法是將他們享有的「特權」取消,例如拿掉他們壟斷的司法地位,開放其他非普通法律師正式掛牌就職,政府拿回監管律師大律師的資格審查權。一旦失去「特權」,他們便不可能被視為「神聖不可侵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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