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踢爆驚天造假大案:*ST宜生PS銀行單據 虛增利潤20億存款80億

2021-02-04 23:18
來源:香港商報網

 證監會日前重磅踢爆一上市公司驚天造假大案,並公布了2020年度查辦的20大案。

 據證監會網站1月29日消息,根據專項核查發現線索,2020年4月證監會依法對宜華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宜華生活,600978)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立案調查。現初步查實,宜華生活2016至2019年定期報告存在嚴重虛假記載。

 一是通過虛構銷售業務、虛增銷售額等方式虛增利潤20餘億元;

 二是通過偽造銀行單據等方式虛增銀行存款80餘億元;

 三是未按規定披露與關聯方資金往來300餘億元。

 證監會指,本案已進入行政處罰審理程序,將依法從嚴追究相關主體違法責任。

 證監會公布的2020年度查辦的20大案包括:

 一、康得新財務造假案。本案系一起上市公司連續多年財務造假的典型案件。2015至2018年,康得新複合材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編造虛假合同、單據虛增收入和成本費用,累計虛增利潤115億元。本案表明,財務舞弊嚴重破壞市場誠信基礎和投資者信心,嚴重破壞信息披露制度的嚴肅性,監管部門堅決依法從嚴查處上市公司財務造假等惡性違法行為。

 二、康美藥業財務造假案。本案系一起上市公司系統性財務造假典型案件。2016至2018年,康美藥業股份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董事長等通過虛開和篡改增值稅發票、偽造銀行單據,累計虛增貨幣資金887億元,虛增收入275億元,虛增利潤39億元。本案顯示,上市公司財務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是市場健康發展的基礎,大股東、實際控制人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要講真話、做真賬,維護信息披露制度的嚴肅性。

 三、獐子島財務造假案。本案系一起上市公司「寅吃卯糧」、調節利潤的惡性舞弊案件。獐子島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簡稱獐子島)少報當年扇貝采捕海域、少計成本,虛增2016年利潤;隨後將以前年度已經采捕但未結轉成本的虛假庫存一次性核銷,虛減2017年利潤,連續兩年財務報告嚴重失實。本案表明,上市公司財務造假的背後是法人治理缺位、內控管理混亂,必須壓實大股東、實際控制人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關鍵少數」的法定責任。

 四、輔仁藥業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案。本案系一起大股東及關聯方長期非經營性佔用上市公司資金的典型案件。2015年至2018年,輔仁藥業集團製藥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輔仁藥業)大股東及其關聯方長期非經營性佔用輔仁藥業及子公司資金,期末餘額分別為4.1億元、5.8億元、4.7億元和13.4億元,輔仁藥業未在相關年度報告和重組文件中依法披露。本案表明,上市公司大股東、實際控制人漠視中小股東權益,長期肆意佔用上市公司資金,必將受到法律嚴懲。

 五、凱迪生態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案。本案系一起上市公司信披違法典型案件。凱迪生態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凱迪生態)未在2017年年報中披露陳義龍實際控制凱迪生態及其大股東的重要事實,隱瞞與陳義龍相關公司間10餘億元的關聯交易,形成關聯方非經營性佔用資金8.8億元。本案表明,上市公司大股東、實際控制人必須嚴格履行法定信息披露義務,不得刻意隱瞞關聯交易,侵害中小股東的知情權。

 六、東方金鈺財務造假案。本案系一起上市公司虛構業務的典型造假案件。2016年至2018年上半年,東方金鈺股份有限公司為完成營業收入、利潤總額等業績指標,偽造翡翠原石採購、銷售合同,控制19個銀行賬戶偽造採購、銷售資金往來,累計虛構利潤3.6億元。本案表明,上市公司系統性財務造假嚴重影響上市公司質量提高,嚴重侵害投資者合法權益,是不可觸碰的監管「高壓線」。

 七、雅本化學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案。本案系一起上市公司新冠疫情期間「蹭熱點」,違規披露信息典型案件。2020年2月,雅本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多次披露子公司為抗疫相關醫藥中間體主要供應商,並虛構境內外銷售客戶7家,2017年至2019年相關銷售收入實為968萬元,誇大為11,548萬元,市場份額15%-20%。本案表明,「蹭熱點」、誇大其詞嚴重誤導投資者,依法應予嚴懲。

 八、長園集團財務造假案。本案系一起上市公司併購標的財務造假的典型案件。2016年長園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簡稱長園集團)收購長園和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簡稱長園和鷹)80%股權。為使長園和鷹完成業績承諾,由時任董事長組織虛構海外銷售,提前、重複確認收入,累計虛增利潤3億元。本案表明,給上市公司注入「有毒資產」,嚴重損害投資者利益,重組參與各方均應承擔相應責任。

 九、中健網農財務造假案。本案系一起新三板公司財務造假典型案件。廈門中健網農股份有限公司採用違規確認收入、虛構客戶回款、編造送貨單等方法,2016年至2017年累計虛構收入1.6億元。同時,該公司還存在未按規定披露關聯交易及關聯方資金佔用等違法行為。本案表明,新三板掛牌公司要嚴格按照公眾公司的治理要求,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恪守合規底線。

 十、史一兵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案。本案系一起實際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違規披露的典型案件。2019年1月至3月,萬達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萬達信息)實際控制人史一兵,指使將萬達信息及子公司累計7.4餘億元資金劃轉至關聯方,並調整會計科目予以掩飾,史一兵被行政處罰。本案警示,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濫用控制地位,授意、指揮上市公司違規信披,依法應予嚴懲。

 十一、富貴鳥債券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案。本案系一起債券虛假陳述典型案件。富貴鳥股份有限公司在債券「14富貴鳥」和「16富貴01」募集說明書中,分別隱瞞13億元、24億元對外擔保,挪用募集資金用於購買理財產品或從事資金拆借。本案表明,債券發行人要嚴格遵守信息披露制度,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和公平地披露信息,促進債券市場健康發展。

 十二、興華所未勤勉盡責案。本案系一起審計機構未充分履行審計程序被處罰的典型案件。2018年,北京興華會計師事務所為林州重機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林州重機)提供年報審計服務時,監盤程序未執行到位,未取得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導致未發現林州重機2017年虛增在建工程2億元,出具的《審計報告》存在虛假記載。本案表明,中介機構應當忠實履行核查驗證職責,切實發揮「看門人」作用。

 十三、大華所未勤勉盡責案。本案系一起審計機構未充分關注重要事項被處罰的典型案件。2018年,大華會計師事務所為奧瑞德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年報審計服務時,未對銷售回款異常等事項予以必要關注,未發現銷售收入不符合確認條件、控股股東非經營性佔用資金等重要情況,出具的《審計報告》存在虛假記載和重大遺漏。本案警示,中介機構應當對舞弊跡象保持必要的職業懷疑和充分關注,嚴把執業質量關口,否則必將付出沉痛代價。

 十四、恆泰證券出借客戶賬戶案。本案系一起證券公司將客戶資金賬戶、證券賬戶提供給他人使用被處罰的典型案件。2018年3月至6月,恆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機構交易部某業務團隊將35個客戶賬戶提供給他人使用,恆泰證券及相關責任人員被行政處罰。本案表明,證券經營機構應當切實加強合規管控,全面落實賬戶實名制要求,築牢市場誠信體系的第一道防線。

 十五、汪耀元等人內幕交易案。本案系一起巨額內幕交易案。2015年初,健康元藥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健康元)實際控制人籌劃減持股份、引入新的投資方,期間汪耀元與內幕信息知情人密切聯絡、接觸,與親屬共同控制21個賬戶買入「健康元」10億餘元,獲利9億餘元,被罰沒36億餘元。本案表明,利用內幕信息從事交易,不僅損害其他投資者利益,而且破壞市場公平交易秩序,依法應予嚴懲。

 十六、張秋菊等11人內幕交易案。本案系一起內幕交易窩案。2017年5月16日,易見供應鏈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披露大股東籌劃變更控制權。內幕信息知情人胡某、李某將信息洩露給同學、同事、朋友、醫生等人並引起再次傳遞,導致11人內幕交易被處罰。本案警示,內幕信息知情人務必律己慎行,嚴守秘密,切勿從事內幕交易或將未公開信息洩露給其他無關人員。

 十七、吳聯模操縱市場案。本案系一起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操縱本公司股價的典型案件。凱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凱瑞德)實際控制人吳聯模在2015年至2016年配資14億餘元,炒作「凱瑞德」股價;同時操控上市公司利好信息發布節奏影響股價,非法獲利8500餘萬元,被處罰沒款5.1億餘元。本案表明,上市公司大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依法參與公司治理,推動公司聚焦主業,規範發展,切勿觸碰操縱市場等違法紅線。

 十八、遠大石化跨市場操縱期貨合約案。本案系一起跨期貨現貨市場操縱的典型案件。證監會查明,2016年5月至8月,遠大石化有限公司(簡稱遠大石化)利用資金優勢,控制18個期貨賬戶,大量連續買入聚丙烯期貨合約PP1609,同時在現貨市場通過直接購買、代采代持等方式大量囤積現貨,製造聚丙烯需求旺盛氛圍,影響期貨合約價格,涉嫌操縱期貨市場犯罪。2020年9月,法院判決遠大石化罰沒款7.4億元,董事長吳某有期徒刑4年並處罰金500萬元。本案表明,操縱市場製造虛假價格,引發市場波動,擾亂市場正常秩序,監管部門始終保持高壓態勢。

 十九、趙艱申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被刑事追責案。本案系一起公募基金從業人員實施「老鼠倉」交易的典型案件。證監會查明,2013年至2017年,趙艱申在財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職期間,與其參與管理的4隻基金趨同交易39億餘元,非法獲利1523萬元,涉嫌犯罪。2020年10月趙艱申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金2280萬元。本案表明,資產管理行業從業人員要嚴守職業準則,為投資者最大利益忠實履行管理職責,遠離利益輸送等違法紅線。

 二十、永安信違反私募基金管理規定案。本案系一起私募基金管理人違反私募基金管理規定的典型案件。永安信(天津)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違反規定,未對83隻私募基金進行備案;單只私募基金投資者人數超過200人上限;將固有財產、他人財產與基金財產混同投資,受到行政處罰。本案警示,私募基金及其從業人員要恪守合法合規運作底線,高度自律,誠信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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