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國新聞社官方微博消息,4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會上介紹,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兩審終審制、完善死刑案件審判程序、保證死刑案件質量,上述司法解釋規定,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的上訴案件,包括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一律應當開庭審理;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被告人沒有上訴,同案的其他被告人上訴的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也應當開庭審理。
規定並指出,要加強與有關部門配合,對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傷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實施必要的心理干預、經濟救助、法律援助、轉學安置等保護措施,加強對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表示,在《新刑訴法解釋》起草過程中,曾有意見提出,實踐中經常發現通過連續懷孕逃避刑罰執行的情形,此類行為影響惡劣,監外執行的期間不應計入執行刑期。其他國家和地區有類似做法。經研究,上述觀點雖然具有實質合理性,但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只有通過賄賂等非法手段騙取暫予監外執行或者在監外執行期間脫逃的,有關期間才不計入執行刑期,故司法解釋無權作出規定,只能在將來修改立法時提出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