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願放棄社保、休假、加班費……你「被自願」過嗎?

2021-01-30 15:46
來源:中新網

 近日,「福州公交司機猝死不被認定工傷」事件引起網友關注:司機上班時間猝死,單位卻稱員工不願意上社保,因此不能認定工傷。

 當地人社局介入後,目前已將該員工認定為工傷。然而,關於公司所說的「自願放棄社保」問題卻讓人思考:社保究竟能否自願放棄?除了社保,職場上中還有多少「自願放棄」的陷阱?當員工「被自願」時,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

 打工人自願 有多少是「被自願」?

 職場上,各類員工「自願放棄」相關權益的事早已不再新鮮。

 此前,就有「男子應聘外賣配送員被要求『自願放棄社保』」的新聞登上熱搜。在現實中,除了自願放棄社保,諸如,自願放棄加班費,自願放棄帶薪休假,甚至自願放棄簽訂勞動合同的事也時有發生。

 在不少打工人的眼中,所謂的「自願放棄」只是換了個說法。實際工作中,當頗為強勢的用人單位要求「自願」時,多數員工並沒有拒絕的勇氣,往往只有出現離職、事故等情況,雙方才就此產生糾紛。

 「在勞動爭議中,員工簽署自願放棄協議的案件具有一定代表性。」上海普世萬聯律師事務所律師阮超表示,除了員工被迫的自願,更典型的是公司為了減少成本,勞動者為了增加實際到手的收入,雙方達成了用人單位不為勞動者繳納社保的合意。

 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往往將單位應繳納的社保中的部分加到勞動者原本的工資之上,實現所謂的「雙贏」。對於一些勞動力流動性較大的行業來說,一些勞動者更看重實際到手的利益,有時甚至可能出現主動要求不交社保的情況。

 阮超認為,從表面上看,公司的成本減少,勞動者到手的利益增加,這樣的「自願放棄」是一種「雙贏」。但在出現問題的時候,也就是發生工傷的時候,糾紛就會隨之產生。

 社保、加班費、年假,這些能自願放棄嗎?

 那麼,當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署了「自願放棄」協議,是否為法律承認?如果勞動者是「被自願」,又該如何維權?

 「我國勞動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阮超表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可以就薪酬、工作內容、工作地點等內容進行協商約定,但繳納社保屬於法定的義務,不能根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意願而免除。

 也就是說,員工即使簽署協議自願放棄社保,因這一協議違反了法律規定,本身也是無效的。對於這種情形,勞動者有權要求用人單位予以補繳。用人單位拒不繳納的,勞動者還有權要求解除勞動合同。

 阮超表示,由於在實踐中,社保部門較難主動發現企業未為員工繳納社保,為了自己的合法權益,被欠繳的員工應主動提起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或者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投訴。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將責令單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另外,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在發生工傷的情況下,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那麼原本可以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相應工傷保險待遇就將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用人單位無疑是因小失大。

 除了社保,法律法規還對勞動者自願放棄加班費與自願放棄帶薪年假作了規定。

 對加班費,即使簽訂了協議,同意公司不支付加班費,也不能被法律認可。單位只要違反了法定工作時間標準、超時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就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對勞動者的帶薪年假,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在2008年發布的《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規定,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責任編輯:黃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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