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鞍山市公安局原副局長楊志剛因受賄,被鳳陽縣法院一審判決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緩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五萬元;對已追繳的被告人楊志剛違法所得人民幣一百三十二萬七千六百二十一元八角八分予以沒收,上繳國庫。1月19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了該案一審刑事判決書。
判決書顯示,被告人楊志剛,男,1954年出生於江蘇省南京市,漢族,大學專科文化,安徽省馬鞍山市公安局原副局長,住安徽省馬鞍山市雨山區。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楊志剛任馬鞍山市公安局金家莊分局局長、馬鞍山市公安局副局長等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人員調動、案件處理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錢款合計人民幣1248888.88元、港幣10萬元。
新安晚報、安徽網、大皖客戶端記者看到判決書上共載明了楊志剛的11起犯罪事實,行賄人主要是想在案件處理及相關經營方面得到照顧,以拜年、過節看望等名義給楊志剛送錢。其中,有一人還邀請楊志剛到澳門遊玩,並在澳門楊志剛所住所酒店裏送給楊志剛港幣10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楊志剛在任馬鞍山市公安局金家莊分局局長、馬鞍山市公安局副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收受他人錢款,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楊志剛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系自首,並願意接受處罰,對其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楊志剛退出全部違法所得,並主動預繳罰金,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楊志剛符合緩刑適用條件,可以適用緩刑。
綜上,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