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確看待「離婚冷靜期」?法制日報:十問解答疑與惑來了

2021-01-17 17:37
來源:法制日報

 自2021年1月1日起,離婚冷靜期正式加入離婚登記程序。按照法律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期限屆滿後30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在離婚程序中增加冷靜期,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有人認為此舉有利於防止衝動離婚,給夫妻雙方提供修復感情的機會,有人則認為此舉限制了離婚自由,會導致離婚難現象的發生,還有人擔心離婚冷靜期庇護了家暴,並給轉移財產留有空間時間……

 那麼,應如何正確看待離婚冷靜期?近日,《法治日報》記者採訪了安徽省合肥市廬陽區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家事審判團隊負責人周袁,請他對公眾疑問作出解答。

 問題一:增設離婚冷靜期制度的意義何在?

 冷靜期,是解決堅守離婚自由法律、權利底線與抑制離婚率快速增長、維護社會穩定之間矛盾的折中辦法。很多時候,一些人特別是年輕人到民政局協議離婚或是到法院起訴離婚往往並沒有經過深思熟慮,而是出於賭氣或是一時衝動下的選擇,其實夫妻感情並沒有破裂,還有挽回和修復的可能。在此種情況下,設置一定期限的冷靜期,可以讓夫妻雙方在冷靜期內進行情緒調整、婚姻救治和理性選擇,從而有效避免衝動離婚情況的出現。另外,設置離婚冷靜期有利於完善我國離婚制度,協調婚姻當事人與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問題二:離婚冷靜期是否限制了離婚自由?

 設置離婚冷靜期的目的主要是為了防止衝動離婚,但離婚主動權仍然掌握在夫妻雙方手中。離婚冷靜期內是否撤回離婚申請、冷靜期屆滿後是否申請離婚,仍然取決於夫妻雙方。

 另外,民政部門僅對夫妻雙方對離婚、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債務承擔沒有爭議的婚姻關係予以處理,若夫妻雙方未就離婚事宜協商一致,則無法在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登記手續。要求離婚一方還可以選擇通過訴訟方式請求法院解除夫妻關係。所以在離婚登記程序中引入離婚冷靜期並不影響離婚自由。

 問題三:夫妻一方離婚態度堅決,是否可以拒絕執行冷靜期?

 民法典第1077條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30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該條文是離婚登記程序中引入冷靜期制度的法律依據。換言之,是從法律的高度對登記離婚程序作出限制性規定。所以,即使一方離婚態度堅決,也不可以拒絕執行冷靜期。但是,如果冷靜期屆滿後,雙方無法就離婚協商一致,堅決離婚的一方可以通過訴訟途徑解除婚姻關係。

 問題四:冷靜期是否不利於保護被家暴者?

 對家暴零容忍,是社會不容踐踏的文明底線,冷靜期絕對不是家庭暴力的「庇護傘」。對於有家庭暴力等情形的,實踐中當事人多向法院起訴離婚。家庭暴力屬於危及生命健康安全的夫妻間衝突。如果認定存在嚴重的家暴情形,當事人因家暴而要求離婚的意思表示是真實的,則法院不再適用離婚冷靜期制度,以避免受害人受到傷害。另外,家暴受害人還可以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問題五:冷靜期內強行發生兩性關係,是否涉嫌強姦?

 離婚冷靜期內仍然屬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的婚姻關係在此時並未實際解除。因此,雙方仍然享有夫妻權利,也應依法履行夫妻義務。但這並不代表一方可以違背另一方的意願發生兩性關係。離婚冷靜期內發生兩性關係以雙方意願為前提。若違背婦女意願,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有充分證據能夠證明的,則可以認定構成強姦罪。

 問題六:冷靜期內夫妻一方轉移財產或揮霍財產怎麼辦?

 民法典第1066條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二)一方負有法定撫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民法典第1092條規定,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因此,無論轉移、揮霍發生在何時,另一方都可以依照民法典第1066條、第1092條的規定處理。

 問題七:冷靜期內,如若夫妻一方產生新的債務或增添新的財產,是否屬於夫妻共有債務、共有財產?

 我國的相關法律及司法解釋對於夫妻共同債務、夫妻共同財產有著明確規定。離婚冷靜期內,新增的債務或財產,並不能一概認定屬於或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夫妻共同財產,而是應當以是否符合法定條件為準繩。離婚冷靜期與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並沒有必然的聯繫。

 問題八:冷靜期滿後,雙方原本達成的離婚協議一方反悔變更怎麼辦?

 登記離婚,也就是我們常說的協議離婚。只有夫妻雙方自願離婚,且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債務承擔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才可以適用登記離婚。如果登記離婚程序中的冷靜期屆滿,一方對離婚、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事項產生其他意見和想法,雙方無法協商一致的,則不再符合登記離婚的適用條件,要求離婚的一方可以採取訴訟的方式解除婚姻關係。

 問題九:該項制度實施之前,法院在審判中是否有相關實踐,效果如何?

 民法典第1077條規定的離婚冷靜期適用於登記離婚。該條雖未對訴訟離婚中的冷靜期制度作出明確規定,但司法實踐中對訴訟離婚冷靜期制度已經作了積極探索。也可以說,正是訴訟中離婚冷靜期的有益探索和經驗總結,促進了登記離婚冷靜期的出台。2018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進一步深化家事審判方式和工作機制改革的意見(試行)》,其中第40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設置不超過3個月的冷靜期。在冷靜期內,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情況開展調解、家事調查、心理疏導等工作。冷靜期結束,人民法院應通知雙方當事人。該條即是對訴訟中的離婚冷靜期作出了規定,其功能也在於減少衝動型離婚,減少當事人之間的對抗,有利於人民法院對案件更準確的裁判。

 就廬陽區法院而言,以家事審判方式和工作機制改革為契機,在法律、法規框架下對離婚冷靜期制度進行了創新式應用,採取出具民事調解書的方式設立冷靜期,即在雙方對於婚姻冷靜期已達成合意的情況下,由法院出具調解書加以確定,不侵犯當事人的婚姻自由權。在法律框架內,民事調解書確定的離婚冷靜期為自調解之日起的6個月,讓雙方當事人在冷靜期內調整情緒、救治婚姻,實現在不侵犯當事人婚姻自由權和訴權的基礎上,防止衝動離婚,維護家庭、社會和諧穩定的效果。

 對於生效的離婚案件,考慮到當事人在進行其他民事活動時會被要求出具離婚判決書,存在隱私洩露的風險,廬陽區法院自行設計了制式化的離婚證明書,只載明案號、當事人姓名、離婚判決書生效時間等信息,不涉及案件事實,其證明效力等同於裁判文書,有效地保護了當事人個人隱私。

 問題十:該項制度實施之後,法院家事審判工作會有哪些改變?

 民法典已於2021年1月1日起實施,離婚冷靜期制度隨之引入離婚登記程序,可能會導致訴訟離婚案件增多,法院家事審判壓力會進一步加大。另外,隨着民法典的實施婚姻法被廢止,新的司法解釋尚未出台,銜接期如何處理婚姻案件,也存在一些待解問題。

[責任編輯: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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