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名懲教署懲教助理及1名在囚人士等5人涉嫌於去年7月至10月期間串謀觸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縱容該在囚人士未經授權管有及使用手提電話,以及為其將未經授權的香煙帶進監獄,日前遭廉署落案起訴。案件今日(7日)上午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案件押後至2月18日處理區域法院轉介文件,以準備相關通訊紀錄、銀行紀錄及核酸測試結果。
該名在囚人士將於9日獲釋,獲准以50000元保釋;其餘被告獲准以10000元保釋。眾被告期間不准離港,須居於報稱住址,每星期到警署報到1次,不得直接或接觸證人。
被告依次為43歲懲教署一級懲教助理維修組主管楊敬倫、26歲懲教署二級懲教助理維修組主管助理李浩維、28歲在囚人士劉燕俊、36歲無業漢張銳明及23歲無業漢林翰祺。
楊敬倫及劉燕俊被控於2020年7月16日至10月23日,一同串謀使楊敬倫在履行公職期間或與其公職相關的情況下,無合理辯解或理由,蓄意及故意地作出不當行為,縱容身為在囚人士的劉燕俊於塘福懲教所未經授權管有及使用1部手提電話,以及協助劉燕俊改善於塘福懲教所使用的該部手提電話的儲值卡信號接收情況。
李浩維、劉燕俊、張銳明及林翰祺被控於上述期間,一同串謀使李浩維在履行公職期間或與其公職相關的情況下,無合理辯解或理由,蓄意及故意地作出不當行為,縱容身為在囚人士的劉燕俊於塘福懲教所未經授權管有及使用1部手提電話,以及為劉燕俊將未經授權的香煙引進塘福懲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