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21歲男子於前年10月12日涉以雷射筆照射旺角警署,早前承認非法集結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两罪。裁判官鍾明新今日(6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判處被告監禁6個月。
辯方引述勞教中心報告称,被告態度合作,犯案出於魯莽衝動,低估行為嚴重性,今後不會重犯。辯方再引述臨床心理報告指被告罹患多重心理疾病,包括情感疾病、精神失常,認知受限制,需要監管和服藥,高壓下容易表現失常,故不適宜進入勞教中心。
鍾官判刑指,被告偕約百人於旺角警署外以雷射筆照射警署和警員,致警員眼睛痛楚,需要加刑,以示懲罰和阻嚇,遂2罪各判囚6個月,認罪扣減至4個月,顧及整體量刑原則後,其中2個月同期執行,總刑期為6個月。
被告陳立凱承認於前年10月12日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在旺角警署外的公眾地方參與非法集結,及管有雷射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