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子昨日在旺角道將一輛電動單車交予女友人,期間女友人在行人路上駕駛,撞及一名男子,並馬上逃去。警員到場證實被撞男子受輕傷,他拒絕送院,電動單車車主事後被警方拘捕。
使用電動移動工具須領牌
被捕男子馬×文(53歲),涉嫌「駕駛未登記的車輛」、「駕駛電單車時沒有戴上認可防護頭盔」、「駕駛時沒有駕駛執照」及「駕駛時沒有第三者保險」等罪名現正被扣留調查。
昨日上午11時許,馬某將其電動單車駛到旺角道近新填地街交給一名女友人,該女子在行人路上駕駛,但意外撞及一名路過男子,事後即逃去無蹤。警員接報到場,被撞男子受輕傷拒絕送院。經初步調查後將車主拘捕,案件交由西九龍總區交通意外調查隊跟進,不排除會有更多人被捕。
電動單車屬電動可移動工具,不宜與一般汽車共同使用路面,亦不適合在行人道或單車徑上使用。任何人在道路、行人路及單車徑上使用未經登記及領牌的電動可移動工具,均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港幣1萬元及監禁12個月。(記者 區天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