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就金融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監管辦法公開徵求意見

2020-12-31 15:25
來源:香港商報網

 為防範化解金融風險,提高反洗錢監管有效性,提升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水平,人民銀行組織起草了《金融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監督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修訂草案》),並於2020年12月30日在官網發布通知,就《修訂草案》公開徵求意見。

 央行表示,《金融機構反洗錢監督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辦法》)修訂工作已列入人民銀行2020年規章制定計劃。修訂《管理辦法》,是加強反洗錢監管,提升我國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防範能力的需要,是反洗錢國際評估後續整改的需要,也是新形勢下完善反洗錢監管機制的需要。

 據介紹,本次《修訂草案》包括總則、反洗錢內控和風險管理、反洗錢監督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共5章40條。本次徵求意見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強調風險為本監管思路和工作要求。《修訂草案》明確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對金融機構開展風險評估,並及時、準確了解金融機構風險的要求,要求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以風險評估結果為依據,實施分類監管(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

 二是新增金融機構反洗錢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工作要求。《修訂草案》規定金融機構建立與洗錢風險和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內部控制制度要求,包括建立洗錢風險自評估制度、建立健全反洗錢組織機構和人力資源保障、反洗錢信息系統和技術保障、反洗錢內部檢查和審計要求等,同時《修訂草案》對金融機構提出洗錢風險管理要求,強調根據機構、客戶、業務的風險狀況,制定相應的風險管理措施和程序(第二章)。

 三是完善監管對象範圍。在《修訂草案》適用範圍增加非銀行支付機構、從事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的小額貸款公司,以及消費金融公司、貸款公司、銀行理財子公司等從事金融業務的機構(第二條、第三十八條)。

 四是完善反洗錢監管措施和手段。《修訂草案》規範了各類反洗錢監管措施的運用條件,同時規範結果反饋和法律文書製作要求。在監管手段方面,增加《監管提示函》,刪除質詢(含電話和書面),同時強調反洗錢持續監管要求(第三章)。

[責任編輯:劉亞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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