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界:法官將黎智英個人利益淩駕於社會利益

2020-12-30 09:56
來源:香港商報網

 官司纏身的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涉嫌欺詐罪及違反香港國安法中的「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 罪,23日獲高等法院法官李運騰批准獲保釋,法官29日頒布書面理由,稱黎智英在香港紥根,有廣泛的家庭和生意聯繫,故潛逃的風險低。對此,有法律界人士認為,法官批准保釋理由牽強,認為法官將被告個人利益淩駕於社會利益。

 據大公報報道,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法學教授傅健慈認為,法官無充分考慮黎智英其他的嚴重罪行,加上案件仍未正式開審,法官未有機會聽取控方提出的所有呈堂證據,便過早地認定黎智英有一個合理的抗辯理據。另外,法官對香港國安法第42條的理解和適用出現明顯的錯誤,「如果黎智英可以保釋,為什麼他卻把唐英傑覊押?明顯地,這是雙重標準。」法庭批出的擔保條件根本不足以阻止黎智英外逃,也未能確保黎完全沒有機會或不會繼續通過中介人繼續干犯國安法的罪行。

 傅健慈說,黎智英獲擔保後,被傳媒揭發密會攬炒派的政客,不排除他繼續指揮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可能性。最重要的是黎智英確實是棄保潛逃風險極高,並在保釋期間犯罪,在今次保釋的條件中,黎智英並沒有被監管,純粹靠其自律,法官批准黎的保釋是錯誤的決定,故此律政司提出向終審法院的上訴,值得支持。

[責任編輯:蔣璐]
香港商報版權作品,轉載須註明出處。
相關新聞


網友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