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24日對被告人陳有東等79人涉黑犯罪一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法院以陳有東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等12項罪名,數罪併罰,判處其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法院還判決被告人陳宗臣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等7項罪名,數罪併罰,判處其有期徒刑25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此外,法院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鬥毆罪、開設賭場罪等罪名判處其他77名團夥成員有期徒刑19年到1年4個月不等刑期。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2年以來,陳有東領導的黑社會性質組織,通過開設賭場、聚眾鬥毆、故意傷害等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共造成1人死亡,4人重傷,2人輕傷的嚴重後果。
法院另經審理查明,20世紀末,陳宗臣以三亞市港門地區為據點,長期有組織地實施聚眾鬥毆、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活動,逐漸形成「港門幫」黑社會性質組織。該組織成立以來,有組織地實施故意傷害、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活動,暴力性突出,共造成1人死亡,6人輕傷的嚴重後果。
法院經審理還查明,2009年以來,陳有東拉攏、吸收以陳宗臣為首的「港門幫」黑社會性質組織加入其組織領導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形成了以陳有東為組織、領導者的勢力更加龐大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該組織通過有組織地實施敲詐勒索、尋釁滋事、非法採礦、開設賭場等違法犯罪行為非法斂財。同時憑藉「以商養黑,以黑護商」的公司化運營手段獲取大量工程,採取串通投標、強迫交易等非法手段排擠競爭對手,攫取巨額經濟利益,對三亞市及周邊市縣的部分工程建設、非法采砂、地下賭場等行業、領域形成壟斷地位或重大影響。
法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各項罪名成立,應當依照刑法的相關規定對各被告人進行處罰,故作出上述一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