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重罰高盛(亞洲)3.5億美元(約27.1億港元),指其在1Malaysia Development Berhad(1DMB,一馬發展)債券發售中,觸犯嚴重監管缺失。
是次罰款金額,屬歷來最多。證監會表示,高盛在一馬發展於2012年及2013年透過三次債券發售籌得的65億美元當中有26億美元被挪用,而高盛(亞洲)在管理層監督、風險、合規及打擊洗黑錢等監控方面,犯有嚴重失誤和缺失;雖然有關債券發售由高盛安排及包銷,但以香港為基地的高盛亞洲作為合規及監控中心,在3宗債券發售的發起、批准、執行及銷售過程中參與程度非常高。
證監會認為,高盛(亞洲)欠缺充分監控措施在日常運作中監察職員及偵測失當行為,在債券發售有關的多項預警跡象,卻未獲適當審查;另在上述預警跡象未得到令人滿意的答案時,容許相關債券發售程序繼續。
另一方面,馬來西亞檢察機構調查認定,高盛在2012至2013年承接一馬基金3項債券發行業務,期間資金被侵吞。高盛集團與馬來西亞政府達成和解協議,高盛將向大馬政府賠償約39億美元(304.2億港元)。(記者 鄺偉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