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話題】司法審判與憲制約束

2020-09-17 01:25
来源:香港商報

  去年以來,香港因反對派發動「攬炒」和街頭暴亂,香港的繁榮安定備受損害,社會陷入前所未有的動蕩之中。香港一向被稱為「法治之區」,法治是香港人十分珍視的核心價值之一。人們都期望香港司法界能充分發揮司法力量,在止暴制亂中彰顯社會公義,為維護國家安全,為保障經濟民生而擔當責任。然而,香港法律界有負眾望,在香港危機下的表現一再引發了市民的質疑和不滿。我們不無遺憾地看到:司法染「黃」,「警察拉人,律政司放人」;法官偏袒街頭「攬炒」兇徒和「亂港黑手」;律政司檢控官教黃營躲避法律懲處;判案備受爭議的裁判官不僅未受罰,反而升職加薪等鬧劇一再上演,「司法獨立」淪為「司法獨裁」。

  香港司法準則

  有輿論認為,法官只忠於法律本身,《基本法》規定獨立地行使審判權,不受政治和其他外力因素的干擾影響。因此,法官的一切判決只要依法律而行,就是公正公平的。然而,街頭暴亂和破壞治安的「攬炒」,其實在一切文明社會都是一種罪行而必須受到懲治的。美國波特蘭市市長惠勒在該市發生街頭暴亂時就強調:「不管你是誰,也不管你政治立場如何,如果你在這座城市參與暴力活動,那麼就將被追究法律責任!」事實上,歐美對街頭騷亂參與者的懲治毫不手軟,美國司法部、聯邦調查局和其他聯邦法律機構對發生暴亂的地方政府提供各種支援援助,除了組織調動警力鎮壓,還發動「輿論戰」和「法律戰」,全面展開嚴打壓制。對照同是實行美英普通法的香港,面對同是街頭黑暴案法官對暴徒的放縱輕判,能叫「忠於法律」嗎?公平公正體現在哪裏?

  此外,還有更進一步荒謬的說法,認為既然要求法官判案時不受政治立場干擾而保持中立,那麼法官只須根據香港傳統的普通法條文精神作為判案準則即可,而毋須顧及國家憲政和《基本法》的導向和制衡,也毋須受「愛國」這種含有政治立場的觀念去審判案件。

  雖然為了保證香港法治的連續連貫性,《基本法》規定了「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和習慣法)……予以保留。」但《基本法》總則的第八條亦同時清楚訂明:「同《基本法》相牴觸或經香港特區的立法機關日後作出修改者」不在此例。這就明確說明今天香港的司法還須以《基本法》為主導、為根本,凡原有法律與基本法相牴觸者,均須以《基本法》原則為準。

  司法人員服務對象

  司法人員儘管也有政治立場,但法律的專業訓練和操守要求法官在履行司法和審判職責時,必須摒棄自己的政治立場,以忠於法律的專業道德處理案件。這也是法律界保持完全中立,以法理依據不涉及個人政治立場去處理案件的真正含義。當然,摒棄政治立場背後依然有一個服務於誰、效忠於誰的問題。對此,《基本法》其實說得很清楚:司法機關是政權的一部分,各級法院法官和所有司法人員乃「治港者」。因此,就職時,就必須依法宣誓擁護《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在判決和處理黑暴這類涉及國家安全、維護國家主權、保持香港繁榮穩定大案時,就必須責無旁貸、立場鮮明地正確判決。

  以國家利益為先

  任何國家和地區的法官都必須愛國及對國家效忠,必須遵循國家憲制大法判案司法。早在1803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審理一宗違憲案時就開始確立:「憲法是構成國家的根本法和最高的法律……違反憲法的條文或判決是無效的,法院和其他相關部門都應受到國家憲法的約束。」美國自立國以來,從未放鬆通過法律手段並要求司法人員保護國家安全,特朗普上台後,更進一步要求法律界強化美國的國家安全立法和執法。

  師法歐美法治的香港法律界某些人,卻帶着頑固的政治偏見,在審理相關案件時以偏私偏差的立場審訊判案;甚至作為高等法院原訟庭法官,亦不顧身份參與「反修例聯署」;包括首席法官在內的一些法律界人士,更戴着有色眼鏡去看待和解讀香港國安法。這樣的司法隊伍不改革、不重新確立遵循「行政主導」方向,又怎麼能適應和配合香港重新再出發的治港興港大計呢?(路敏盈)

[责任编辑:蔣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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