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3日,湖北省仙桃市三伏潭镇卫生院医生刘文雄在家中猝死,由于其并非感染新冠肺炎,也与工伤认定规定的具体时间、场景不甚符合,当地人社局日前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家属表示将提起行政复议。
工伤认定一向是个难题,特别是“48小时条款”曾引发颇多争议,按照现有《工伤保险条例》对“应当认定工伤”的制式规定,其遭遇可能确实不在列举式的几款法定情形中,并非“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况,但也并非没有商榷的余地。
首先,说当事医生身处“战疫”一线,应当没有太多疑问,当地人社局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也肯定了刘文雄医生在此次新冠肺炎疫情中的工作,并提到“1月31日,刘文雄医生就有胸痛、心慌等身体不适症状,因防疫任务重没请假治疗”。
当地卫生院《医生每日就诊量》统计表显示,刘文雄在1月12日至2月12日共接诊患者3181人,而除了门诊部的工作,其还作为医院发热门诊专家指导组的副组长,累计指导诊治发热病人670人次。2月12日8时至11时30分、13时30分至17时,刘文雄在发热门诊上班,17时许下班回家,22时还有患者电话问诊……
医生的接诊量如此巨大,很难判断和区分身处“战疫”一线的当事医生及其同事具体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景,在这样一种极端特殊的情况下,其实际的工作强度和工作量,显然已经无法用刻板的工作时间去衡量。而《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的认定,需要充分体察实际情况。
其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应视同工伤。此番“战疫”的惨烈景象和国家动员程度异乎寻常,客观说,当事医生即便不在“抢险救灾”的明列情况之中,也应当属于立法措辞中的“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情形。“战时状态”的措辞从中央到地方都多有提及,而真正从制度执行的层面体现“战时思维”,就需要在个案的具体判断中有符合客观实际的判断。
就在日前,人社部、财政部、国家卫健委联合下发通知,明确医护人员在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因履职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感染肺炎而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这本身是国家层面就“战疫”特殊情况,对工伤认定做出的特别规定,属于国家优待、善待“战疫”一线医护人员的具体表现。
虽非因肺炎原因身亡,却在生前一直从事一线抗击疫情的医护工作,对其进行的工伤认定,理应充分考虑当下医护职业的特殊性。更何况,当事医生前期异乎寻常、明显超负荷的工作量与其急性心梗的死因之间,不排除有直接关系。
上述通知提到,“疫情防控进入关键时期,医务人员面临着工作任务重、感染风险高、工作和休息条件有限、心理压力大等困难”,保护关爱医务人员是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保障。工伤认定不仅是一种经济抚恤和待遇,更是对在职业环境和状态中受到伤害、失去生命人员的一种名誉性认定。
善待“战疫”一线的医护人员,不仅要体现在国家即时推出的相关待遇政策上,也要能体现在类似工伤认定等常态的制度运行中。无论是从个案实际出发,还是对现有规定“兜底条款”的人性把握和务实执行,都需要跟上“战疫”这种最紧迫的实际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