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隱瞞疫情接觸史或癥狀造成重大後果的構成刑事犯罪

2020-02-07
来源:香港商報網

   

北京市司法局局長李富瑩介紹北京市依法防控疫情有關情況

  【香港商報網訊】記者楊凌雲報道:2月7日,在北京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聞發佈會上,北京市司法局局長李富瑩介紹了北京市依法防控疫情的有關情況。

  針對有記者提出的對隱瞞接觸情況或癥狀者如何處理的提問時,李富瑩表示,17年前的非典期間,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就出台過《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按照《解釋》精神,對於來自疫區或與傳染病人有過密切接觸的人員,如果隱瞞其與疫情的接觸史、隱瞞其癥狀,不接受相關隔離措施隔離觀察外出與他人接觸的行為,有可能會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李富瑩特指,「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在刑事責任方面,如尚未造成嚴重後果,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重大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對於公共場合拒絕佩戴口罩的情況,李富瑩表示,按照北京市政府辦公廳通知,賓館、飯店、文化娛樂場所、商場超市、公共交通場站等人員密集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和地鐵、公交等公共交通運營管理單位對未佩戴口罩的,應當進行勸阻。實踐中,對不聽從勸阻,甚至引發矛盾衝突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輕則處以警告,重則有可能被處以拘留。

  李富瑩強調,《傳染病防治法》第12條明確規定,一切單位和個人,都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採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突發事件應對法》第11條、第57條和第67條亦規定,個人有義務參與突發事件應對工作;配合政府採取的應急處置措施;拒不服從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佈的決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採取的措施的,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责任编辑:程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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