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控公安條例「管有攻擊性武器罪」 內地漢涉藏油彈判囚12月

2020-01-10
来源:香港商报

 

  3 人涉藏汽油彈被定罪,法官明言相信汽油彈用作傷害他人,不能忽視暗藏危險,圖為暴徒投擲汽油彈的危險場面。資料圖片

  【香港商報网訊】記者周偉立報道:修例風波持續逾半年,最近陸續有涉案暴徒被法庭定罪,其中2名內地漢及港商,被警方拘捕時搜出汽油彈,根據《公安條例》下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昨日被判入獄12及14個月;一名年輕女設計師因藏有汽油彈,昨於粉嶺裁判法院再訊,也被改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裁判官直言案情嚴重,判監屬無可避免,將之還柙至本月24日判刑。

  法官指不能忽視潛在危險

  一批示威者於去年盂蘭節當晚,聚集天水圍警署外燃燒冥鏹,警方須出動防暴警察清場。至凌晨,警方在距離天水圍警署約10分鐘路程的街道,制服2名蒙頭及穿黑衣的內地漢及港商,並從車上跌出的紙箱搜出6枚汽油彈。案件昨於粉嶺裁判法院再訊,控方改控《公安條例》下「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2漢雙雙選擇認罪,聲稱為協助朋友,無思量後果便犯案,裁判官相信汽油彈是用作傷害他人,雖最後無人受傷,但不能忽視潛在危險,終判處2人監禁。

  辯方大律師貝敦求情時表示,首被告李金朋(36歲)生於內地,與友人合夥在深圳經營餐廳,育有3名子女,無任何黑社會背景或刑事定罪紀錄;另一被告為港商程偉明(62歲),現居於內地,2名子女均居於海外。他有9項案底,惟最後一次犯罪已是1992年。貝大狀聲稱,2人純粹幫朋友,犯案基於對朋友的忠誠,如今坦白認罪,冀法庭予以輕判。

  女子大埔藏油彈罪成候判

  署理主任裁判官蘇文隆明言,相信汽油彈是用作傷害他人,不能忽視暗藏危險,猶幸終無人受傷,否則案件將轉介至更高級別的法院審理。蘇官遂以21個月作量刑起點,2人認罪扣減三分一刑期。鑑於李金朋無案底,再獲減刑2個月,終判囚1年。程偉明則須入獄14個月。

  案發於去年8月15日,警方接報調查一宗失蹤案件,於凌晨1時許在元朗朗逸豪園外發現3名身穿黑衣和戴上面罩的人士在一架停泊的私家車附近徘徊。警員遂上前調查,眾人見狀即拔腿逃跑,私家車亦駛離現場,但未關上車尾箱,一個紙箱和6枚汽油彈跌出車外,其中一枚跌碎。李、程二人逃跑期間,曾一度脫去面罩及黑衣,警方終於凌晨2時制服3名男子,惟一人早前棄保潛逃,現正被通緝。

  另外,女被告王琬瑜(23歲),承認於去年10月13日,在大埔運頭坊近運頭角道休憩處管有攻擊性武器,即3瓶汽油彈,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控方甫開庭即呈上修訂控罪,將《簡易治罪例》改控以《公安條例》,辯方並無反對,獲署理主任裁判官蘇文隆批准。

  法官指判監無可避免

  辯方大律師貝敦求情稱,王畢業後任職設計公司,每月賺取1.6萬元,身為基督徒的她深明不能訴諸暴力,強調案發時欲將汽油彈帶走,並無其他意圖。貝大狀續指,王過往致力投身義工活動,除探望長者外,更曾為殘障人士舉辦時裝展,她現已深感後悔,望法庭可輕判。

  然而,蘇官直斥行為對社會及自己構成危險,明言判囚屬無可避免,惟考慮到王無案底,決定先索取背景報告始量刑,被告須繼續還柙。

  案情指,當日傍晚約6時,警方接報有人於大埔廣福道聚集,遂派員到場驅散,包括被告在內的10至20人嘗試逃走。經一輪追截後,警方成功制服被告,且於其背囊搜出3枚瓶口塞布的汽油彈。經政府化驗所化驗後,證實內裏含有機易燃液體。

[责任编辑: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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