婁高明感觸:“雖然失去了寶貴的三年時間,但這個案件若是能推動司法進步、改善科研環境、保障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權益,也是值得的。”他表示,自己正在爭取盡快回歸科研工作,多出成果,為豬農做貢獻,提供技術帮助他們實現脫貧。
國家賠償決定書。受訪者供圖
國家科技進步獎獲得者、廣東韶關學院教授婁高明校外兼職被控貪污,被羈押972天後,韶關市檢察院撤回起訴。
12月12日,澎湃新聞從婁高明及其辯護律师王振宇處獲悉,韶關中院日前作出國家賠償決定,決定支付婁高明人身自由賠償金和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41萬余元,同時為其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婁高明接受澎湃新聞采訪時感觸良多:“雖然失去了寶貴的三年時間,但這個案件若是能推動司法進步、改善科研環境、保障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權益,也是值得的。”
婁高明。 澎湃新聞記者 朱遠祥 圖
教授校外“兼職”被控貪污罪
澎湃新聞此前報道,現年52歲的婁高明是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的專家、二級教授,2005年曾獲得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二等獎。
2003年,應韶關市政府的邀請,婁高明從廣東省農業科學院獸醫研究所(現廣東省農業科學院動物衛生研究所)引進至韶關學院,在廣東養豬業最集中的韶關進行教學研究工作。2008年12月23日,韶關學院成立韶關英東動物疫病研究所,次年1月,婁被任命為研究所所長。
2015年7月24日,婁高明因涉嫌貪污罪、受賄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逮捕。在歷經兩次退回補充偵查後,韶關市檢察院以婁高明涉嫌貪污罪,于2016年3月向韶關中院提起公訴。
韶關中院一審認定,2008年至2014年,擔任韶關學院教授及英東動物疫病研究所所長的婁高明,未經學校許可,利用職務之便,采取收入不入賬等方式非法佔有公共財物,貪污檢測費、疫苗費共1176195元。2017年1月,韶關中院以貪污罪判處婁高明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五十萬元。
婁高明不服,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他認為自己所收117萬元系兼職酬勞,是企業支付給他個人的“顧問費”和“技術諮詢費”,自己並非貪污公款。
2017年12月,廣東省高院對此案作出裁定,認為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韶關市中院重新審判。
2018年1月12日,韶關中院另行組成合議庭對該案進行審理,韶關市檢察院于同年3月19日建議延期審理。2018年3月21日,婁高明被取保候審。
2018年6月22日,韶關市檢察院作出撤回起訴決定書,以指控婁高明犯貪污罪證據不足向韶關中院提出撤回起訴。7月9日,韶關中院裁定准許撤回起訴。
這意味着,歷經三年,婁高明摘下了貪污罪嫌疑人的帽子。
羈押972天,獲賠41萬元
2019年12月6日,韶關中院作出國家賠償決定書。決定書中稱,因婁高明被采取逮捕措施後在案件重審期間被決定不起訴,故婁高明有取得賠償的權利,韶關中院作為一審有罪判決的法院,應承擔國家賠償的責任。婁高明從2015年7月24日至2018年3月21日共被羈押972天,故法院應向婁高明支付侵犯人身自由的賠償金307093.68元(315.94元/天×972天)。
對于精神損害撫慰金,韶關中院認為,綜合考慮本案作出的一審有罪判決致使婁高明的人身自由、名譽、工作、家庭生活等受到損害的程度,法院按照婁高明的人身自由賠償金總額的百分之三十五進行計算,支付其精神損害撫慰金107482.79元。因婁高明遭受了一定程度的精神損害,故法院應在侵權行為影響范圍內,為婁高明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婁高明妻子向澎湃新聞介紹,12月11日接到了韶關中院相關領導送來的國家賠償決定書,表示之後將由領導或承辦法官給婁高明賠禮道歉。她透露,婁高明被取保候審釋放後,便有不少養豬戶打電話慰問;之後,婁高明也多次受邀前往養豬場進行疫病控制、養殖生產等技術指導。
婁高明接受澎湃新聞采訪時感慨:“雖然對我來說,失去了寶貴的三年時間,三年科研工作本可以做很多事情,但這個案件若是能推動司法進步、改善科研環境、保障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權益,我認為也是值得的。希望媒體接下來能對為什麼會有科研工作者的冤假錯案、如何防止同類事件等做更多報道。”
婁高明表示,他正在爭取盡快回歸科研工作,多出成果,為豬農做貢獻,提供技術帮助他們實現脫貧,“未來工作一定是小心翼翼、如履薄冰地進行,在法律允許范圍內進行。”
“衷心感謝媒體和律师的支持,希望有一個較為寬松的工作環境繼續為養殖戶服務,為當前防控非洲豬瘟盡力。”婁高明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