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子文
修例風波並未因區選的結束而告一段落,暴徒仍然繼續在社會搗亂,繼續發動暴力衝擊。暴徒至今仍然沒有收手之意,主要有兩個原因:一是區選的大勝助大了他們的聲勢和胃口,令他們認為暴亂有利他們藉選舉奪取管治權,於是要將暴亂一直延續至明年立法會選舉。二是暴亂至今6個月,已有逾6000人被捕,其中約有500人被控以暴動罪,如果罪成將要面臨漫長的刑期。所以,所謂「五大訴求」,暴徒最關注、最緊迫爭取的就是撤銷所有檢控,讓暴徒不必承擔刑責,要將暴亂延續不過是要向特區政府施壓,迫政府撤控。
應加大阻嚇力
現在看來暴徒的如意算盤是難以奏效的,暴亂已經6個月,還怕打下去嗎?特區政府可以回應的都已經回應,近日有關獨立調查的建議亦開始進行研究,但要撤銷檢控必令香港法治毀於一旦,是絕對不可能回應的訴求,哪管暴徒要打到地老天荒,這個要求都絕不可能達到。
於是,近日反對派又拋出新招,區諾軒、朱凱迪向立法會提出《2019年公安(修訂)條例草案》,修改《公安條例》第18條及19條有關「非法集結」罪及「暴動」罪控罪定義及最高刑期。有關修例主要將「非法集結罪」和暴動罪的最高監禁刑期大幅減至6個月和3年,並廢除「破壞社會安寧」作為控罪定義,改以使用暴力及威脅使用暴力為新訂罪行的必要元素等,簡單而言就是要將控罪門檻大幅提高。公民黨法律界前議員、大律師吳靄儀亦指,《公安條例》非常徹底地違反人權,若建制派拒支持有關修例,反映建制支持違反人權的法例云云。
於1948年訂立的《公安條例》,目的是應付大規模動亂。1970年,暴動罪的刑罰由原本的最高入獄2年,大增至10年,目的是提升條例對暴動的阻嚇力。從法理上講,被反對派及暴徒指為「惡法」的《公安條例》,並非今天才有,更非香港獨有。全世界都有訂立維護公共安全的法例,而對於暴亂大多數國家都會訂立較重刑罰,例如德國刑法典訂明嚴重暴動案,處以6個月至10年監禁。西班牙刑法對煽惑或領導暴動者的懲罰同樣以監禁10年為限,出於嚴懲公務員知法犯法的原則更會出現監禁15年的情況;加拿大刑法更會將妨礙宣讀散去命令或不聽命令散去的人作終身監禁。訂立維護社會安全的《公安條例》絕非香港獨有,在刑罰上香港亦不見得比其他國家或地區嚴重,反對派企圖削弱《公安條例》懲罰及阻嚇力,不但不符法理,更是名不正言不順。
鐵腕執法 從嚴判罰
至於反對派大力攻擊及抹黑暴動罪,更是言不及義。根據英國「R v Carid & Others (1970) Cr App R 499」的案例,法官在判詞中就指出,暴動這類集體性質的暴力罪行,任何選擇參與的人,都是咎由自取,不論被告以何種方式參與暴動或非法集結,有關罪行的嚴重性是在於被告選擇成為其中一員,試圖以人數達致共同的非法目的。而任何嘗試要求法庭以個別被告所作的獨立行為作為判刑基礎,均屬錯誤的處理方法,因為被告並不是單獨行事,而控罪的嚴重性,亦正正在於被告是以聚眾方式作出違法的行為。這說明參與暴動者都必須承擔有關刑責,這是他們「咎由自取」,這是反對派奉之如圭臬的英國法庭的判詞,如果反對派認為香港《公安條例》要修改,是否英國以至其他國家的類似條例都不合理、都必須修改?
當然不可能。反對派此舉並非從法理眼,而是從政治眼。當前香港止暴制亂工作正進入關鍵的最後階段,核心暴徒已經被擊破,隨法庭逐步對違法人士作出判刑,有助向外界產生較大的阻嚇力,配合警方的果斷執法,這場暴亂將有望止息。當中的重點是鐵腕執法,從嚴判罰,以法制暴,而暴動罪正是針對暴徒的最重要法律工具。如果讓反對派修法圖謀得逞,暴動罪將成「無牙老虎」,執法者無所適從,法庭難作有力判罪,必將對當前止暴制亂工作造成極大的阻礙和困惑。因此,當前暴動罪不但不能削弱,相反更要進一步增強,有力檢控,從嚴判決,只有執法、檢控、司法相配合,方能真正止暴制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