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之鋒「獨」證如山應DQ

2019-10-27
来源:大公報

  黃之鋒並沒有放棄推動「港獨」選項。圖:星島

  區議會選舉已如箭在弦,在千多名候選人中,僅剩香港眾志創黨成員黃之鋒的「入閘」情況未明。黃之鋒前日第三度收到選舉主任的查詢,同樣涉及「港獨作為自決前途選項」的問題,黃之鋒則撰寫了近三千五百字的長文回覆。當中有一句提到「我不提倡和支持香港獨立作為民主自決的一個選項。」若將這一句抽出來,不免得出黃之鋒與朱凱迪同樣放棄「港獨作為民主自決選項」的結論。不過,政界高人看過黃之鋒的三千多字長文,認為黃之鋒的文章充滿自相矛盾,最後又提出,「我認為在一個不具實際約束力的民意表態的方式下,香港獨立可作為民主自決的一個選項。」又表示期望說服政府舉辦一個具憲制效力的公投,可見他並沒有放棄推動「港獨」選項。

  黃之鋒所屬政黨香港眾志,在二○一六年成立時,提出「我們同意公投應該包括獨立和地方自治等選項」的綱領。選舉主任三次向黃之鋒作出提問,都是圍繞黃之鋒是否認同眾志此一綱領的問題。但在三個答覆中,黃之鋒都沒有否定此一綱領,反而一再指選舉主任「錯誤地理解本人或香港眾志對民主自決的主張」,又指自己的立場並沒有改變。在第三次回覆中,他提到綱領中有關「獨立和地方自治」的選項,「實是客觀反映當時香港市民可能支持的各種政治主張,以強調民意基礎的重要性。然而,這並不代表香港眾志提倡自決前途需要具備必然選項。」但同樣,他並沒有表示「港獨」選項必然不可以。

  黃之鋒在回覆中的確提到「我不提倡和支持香港獨立作為民主自決的一個選項」,並提到兩點,第一,任何成為自決前途選項的主張,其先決條件是擁有相當民意基礎,但現時的民調顯示「港獨」並不擁有這民意基礎;第二,自決前途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下進行,而習近平已表明,「任何人企圖在中國任何地區搞分裂,結果只能是粉身碎骨」,他因此認為實際上香港獨立並不可成為可接納的選項。

  但黃之鋒同時又提出,「我認為在一個不具實際約束力的民意表態的方式下,香港獨立可作為民主自決的一個選項。」他認為「一個不具實際約束力的民意表態方式如公投,讓市民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中英聯合聲明》基本方針政策於『五十年不變』限期屆滿後的前途問題表態,本質上與上述民調無異。」他指香港眾志無意自行舉辦公投,而是期望說服政府舉辦一個具國際認可及具憲制效力的公投。而「不論公投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其結果所反映的民意最終均會由中央政府及港府考慮和決定。」

  如此自相矛盾,政界高人質疑黃是「玩嘢」,實際上並無放棄推動「港獨選項」。在這些情況,他被DQ的機會將會相當高。(文:杜良謀)

   據大公報報道,參加區議會南區海怡西選舉的黃之鋒,聲稱自己獲「民主派」推薦,參選與「香港眾志」無關,但因一貫言行皆支持「自決」,昨日第三次被選舉主任查問政治主張。大公報掌握的「民主派」區選協調名單顯示,黃之鋒是以香港眾志成員身份協調出選。由2016年至今,黃之鋒一直是眾志核心人物,去年10月,他亦代表眾志表明不會改變政綱,持續以眾志秘書長身份鼓吹「不擁護基本法」的政治主張,符合被DQ條件。網傳署任南區民政事務專員暨海怡西選舉主任的蔡亮,在接手處理黃之鋒個案後即收到死亡恐嚇,需入住警方安全屋,選舉事務處和民政事務處對此不予置評。

  怕步周庭後塵 避提眾志身份

  選舉主任提問:為何報名參選時申報政治聯繫為「民主派」,而非有份創立及現擔任秘書長的香港眾志?對眾志政綱持何立場?

  踢爆黃之鋒謊言:香港眾志時任常委周庭去年參加立法會補選時,因眾志含「港獨」選項的「自決」政綱,被選舉主任裁定提名無效。高等法院今年9月對周庭提出司法覆核作出的最新裁決指出,基本法訂明香港是中國不可分離的部分,「自決」香港前途不符基本法,持此主張者亦自然不具提名資格。

  明顯是眾志「掌握實權者」

  黃之鋒報名參加區選時避談眾志,被視為躲避DQ的手段。他回應選舉主任查問時不斷重複稱,參選獲協調「民主派」選舉工程的「民主動力」推薦,與眾志無關。大公報掌握的一份「民主動力」機密文件顯示,在「民主派」協調區選人選的名單中,黃之鋒獲列為海怡西人選,「政黨/組織」一欄寫明是「香港眾志」。

  按眾志官網資料,眾志今年5月完成第四屆換屆選舉,當時黃之鋒雖因「佔旺案」坐監,但仍成功連任秘書長,繼續成為眾志核心領導層。事實上,由於眾志前主席羅冠聰被DQ及坐監後,尋求投入美國懷抱,眾志去年換屆已被《蘋果日報》形容為「大換血」,主席、副主席都有新人選,過程中黃之鋒穩坐秘書長一職,自眾志2016年成立以來雷打不動,可見其「掌握實權者」的地位。

  今年6月出獄後,黃之鋒隨即帶領眾志主席林朗彥、前常委周庭,號召亂港分子圍堵警察總部。在此之前,眾志在林朗彥帶領下的行動,被指效果欠佳、無法「發動群眾」。

  曾言「公投修改基本法」 有意用行動改變憲制

  選舉主任提問:10月14日首次回應查問時,(黃之鋒)稱「自決香港前途的公投不具實際約束力」,該講法與眾志政綱不一致?

  踢爆黃之鋒謊言:黃之鋒及其所屬的香港眾志,連同其他泛暴派,把今年9月高等法院對周庭司法覆核DQ案作出的裁決,演繹為「只要自決公投用來表達民意、而非具法律約束力,便不違反基本法」。黃之鋒的理據之一,是只有政府才能舉辦具憲制效力和法律約束力的民意表態。

  資料顯示,早在參與創立香港眾志之前的2015年8月,黃之鋒已循個人社交網站、接受訪問等不同形式,公開宣稱「自決始於公投法」,並揚言「以公投修改基本法」,明顯視「公投」為具實際法律約束力的行動。

  去年明言「自決」取態不變

  在政綱「民主自決運動路線圖」中,眾志明確提出「爭取香港設立公投法」,「主張透過具憲制效力的前途公投,由香港人共同認受香港主權和憲制」。眾志政綱通篇均論述如何通過「公投」實現「自決香港前途」,而「公投」選項包括「獨立」。

  近日回應選舉主任查問時,黃之鋒不肯直接表明「自決公投」是否含「港獨」選項,而是聲稱成為選項的條件是「擁有相當民意基礎」、目前民調顯示「港獨」不符條件雲雲,但未講明倘當選後的四年任期內,如「港獨」符合條件,會否將其列為「自決公投」選項。他又稱「自決公投」要在中國主權下舉行,但未解釋「自決公投」的結果可否為脫離中國主權。

  一直代表眾志對外宣傳及定調政綱的黃之鋒,去年10月回應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譚耀宗指出「自決」有「港獨」含義時,揚言眾志不會改變「自決」政綱以及對「港獨」、「主權」的取態。

  勾外力反中亂港 明顯不擁護基本法

  選舉主任提問:(黃之鋒)今年10月曾公開稱,香港不應只是被視為中國的香港。基本法第一條訂明香港是中國不可分離的部分,該講法如何不違背「擁護基本法」的法定提名要求?

  踢爆黃之鋒謊言:一直以來,黃之鋒不僅鼓吹「港獨」成為「自決公投」的選項,更無視「一國」主權以及中央政府按基本法履行的職權,持續以隱蔽手段煽動「港獨」。

  黃之鋒10月14日在中環出席支持美國國會制定所謂「香港人權民主法案」的集會,揚言香港不應只是被視為中國的香港、北京管治的香港,並宣稱香港應該是世界的香港、國際的香港,在自由世界前沿「抵抗極權」的香港。他在回應選舉主任查問時,聲稱這番講話類似政府為推廣香港而建立的「亞洲國際都會」品牌形象、香港外向型經濟體的定位雲雲。

  黃不認同香港是中國一部分

  赴海外尋求反華政客協助,是黃之鋒勾結外力主要行動之一,包括支持美國國會通過反制中國影響力的法案。今年9月有報道指,黃之鋒在德國接受訪問時,強調自己只是「意識到」香港是中國的一部分,而非「認同」,香港眾志亦稱「香港並非中國的香港」。

  黃之鋒任秘書長的眾志,今年2月曾向立法會遞交聲明,要求終止國歌法立法程序。眾志在聲明中妄言,「國歌的尊嚴多一分,香港人的尊嚴就少一分」,企圖在國家與香港之間製造對立。

  正待立法會審議的國歌條例草案寫明,國歌是國家的象徵和標誌;國歌法在香港的本地立法程序,源於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17年11月把國家國歌法基本法附件三,即在香港實施的全國性法律。眾志的講法明顯不尊重國家、違反基本法。

  南區海怡西參選人還有陳家珮、林浩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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