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八駿
為了阻止中央行使憲制權責,「拒中抗共」政治勢力在猖狂地實施持續逾月的暴亂間歇,偶爾採取克制,表現所謂「和平理性非暴力」。
為了阻止中央行使憲制權力,竟有若干建制派成員公然稱「拒中抗共」政治勢力圍攻香港中聯辦、特區立法會大樓,塗污國徽、特區區徽,侮辱國旗、特區區旗,塗寫侮辱國家民族字句,喊「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口號等行為,是小事,尚未至顛覆特區政府和國家政治制度的地步。
亂局已過臨界點
「拒中抗共」政治勢力的策略變化,是暫時現象。他們提出的所謂「五大訴求,缺一不可」不可能被中央所接受。他們在美國等西方若干國家策動下炮製的顏色革命——我名之曰「黑色革命」,因為參與者的基本服飾是黑色——的暴亂本性難以掩蓋。問題在於,卻有若干屬建制派的成員對「黑色革命」性質的判斷,竟然得出尚未達到顛覆特區政府和國家政治制度的地步。
自上世紀80年代以來至今30多年,美國策動的一系列顏色革命,固然都是以推翻有關國家政府或改變有關國家政治制度為共同特徵,但是,不等於個別情形顏色革命的目的未實現,其顏色革命性質便不存在。革命有成功也有失敗,顏色革命亦然。無論歷史學還是政治學、社會學,都不會把失敗的革命或顏色革命歸入不是革命或不是顏色革命一類。
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國不可分離的一部分,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發動顏色革命,注定不會成功。因此,不能以特區政府和國家政治制度是否被顛覆來判斷其性質。只要目標是奪取香港特別行政區管治權,那麼,這一類由美國等西方若干國家策動的大規模社會動亂就是顏色革命。
試問:難道必須到了特區政府總部大樓、行政長官辦公室和禮賓府被「拒中抗共」政治勢力攻佔,同時,香港中聯辦、外交部特派員公署大樓也被「拒中抗共」政治勢力圍攻,這一次「黑色革命」才算是地道的顏色革命?那時,中央才可以執行基本法第十四條第三款和第十八條第四款嗎?
如果香港局勢惡化到那般地步,那麼,香港如同一名重病人,很可能失去了被治癒的時機。即使在中央領導下,香港能夠復原,需要花費的時間和代價也將十分昂貴。如果說大災後救人和搶救重病人都有所謂「臨界點」,那麼,香港「黑色革命」到了眼下地步,其實已達到甚至可能稍稍過了「臨界點」。
不能坐視局勢惡化
「止暴制亂」,首先是「止暴」。特區警察已盡全力,我們不懷疑他們的能力,但是,社會輿論已形成對他們的偏見而使他們的執法權威被侵蝕。
即使止住了暴力,也不等於自然產生「制亂」效果。所謂「和平理性非暴力」的示威遊行和集會,所謂「和平理性非暴力」的「不合作運動」,等等,依然是社會動亂的表徵。
更嚴重的是香港社會空前撕裂,香港相當多居民「人心亂」。「社會亂」是表象,「人心亂」是根源。「社會亂」越拖延,「人心亂」越深刻。
所以,結論很明確——「黑色革命」必須盡早被終結。中央對香港特別行政區視如珍寶,耐心期待特區政府發動香港本地力量平息「黑色革命」。但是,中央也不會對「黑色革命」不斷惡化坐視不理。
「拒中抗共」政治勢力寄望美國等西方若干國家撐腰,賭中央不敢執行基本法第十四條第三款和第十八條第四款。這是錯估形勢。面對美國等西方若干國家指使「拒中抗共」政治勢力公然爭奪香港管治權,中央必定堅決反擊以捍衛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
若干建制派成員既承認基本法第十四條第三款和第十八條第四款屬於基本法有機組成部分,是「一國兩制」應有之義,但是,顧慮有關條款付諸實施,彷彿「葉公好龍」。在他們中間,一些人是既得利益者,尤其本身是商界人士,憂慮「止暴制亂」後必定發生的改革會影響其既得利益。另一些人,在政治理念甚至真實政治態度上認同「拒中抗共」政治勢力,礙於建制身份平時不公開;再一些人是隱藏在香港的美英的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