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子文
有傳媒引述消息人士指,由於街頭衝突日益混亂,有指特區政府覺得讓局面惡化下去,最終可能導致警員或示威者出現嚴重傷亡,甚至搞出人命,有需要以緊急立法形式,加強在法理上對局面控制的根據。港府經過研判,認為透過現行法例第二四一章《緊急情況規例條例》進行緊急立法是可行方法。法律上,《緊急情況規例條例》賦予特首很大的權力去應付危急局面,隨着暴徒的武力不斷升級,暴力衝擊對社會的破壞愈演愈烈,如果短期內仍未能有效止息暴亂,暴徒仍然有恃無恐,援引《緊急情況規例條例》這把「尚方寶劍」無疑是讓香港「止暴制亂」的重要武器。而且,有關權力載於本港法例,特首就算引用有關權力亦是合情合理合法,理應早作研究。
止暴制亂是當前首務
上周六日的遊行,再次演變成大規模騷亂,周六的觀塘遊行搞得東九龍天翻地覆。周日的荃灣葵青遊行,更出現慘烈的白刃戰,暴徒利用荃灣舊區狹隘的地形,埋伏包圍,發了瘋地襲擊警員,完全是要置警員於死地,導致多名警員嚴重受傷,有警員更一度要向天開槍示警。暴徒更在區內到處破壞,毀商舖食肆,之後又到深水埗、尖沙咀搞事,到紅隧毀壞。暴徒的「流寇式」襲擊再次對社會造成嚴重的傷害,如果再不能有力地止息暴亂,引發嚴重傷亡恐怕只是時間問題,屆時後果將更加不堪設想,因此及早「止暴制亂」恢復秩序,無疑是當前首務。
事實上,香港目前仍然有不少法律手段讓特首使用,例如《緊急情況規例條例》就列明:「在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認為屬緊急情況或危害公安的情況時,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訂立任何他認為合乎公眾利益的規例。」《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的啟動,只需要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認為屬緊急情況或危害公安時就可以提出,以這兩個多月來的衝擊程度,對社會公安的影響,明顯已經符合有關要求。
特區政府可用之權
引用這條法例,行政長官即可以繞過立法會,在短時間內訂立任何他認為合乎公眾利益的規例(regulations)。有關規例具有法律效力,包括對刊物、文字、照片、通訊及通訊方法的檢查、管制及壓制;逮捕、羈留;對運送人及東西的管制;對財產及其使用作出管制、沒收及處置;修訂任何成文法則;及授權進入與搜查處所等。在罰則上,如訂定的規定無列明罰則,違者最高可被罰款5000港元及監禁2年,不過特首會同行會亦可訂明罰則,最高可終身監禁,但不包括死刑。
例如行政長官可以因應連場暴力衝擊,暫時禁止各種遊行,違者可即時予以拘捕;又如可因應實際需要,對相關人士進行拘捕,凍結資金等制裁;又或可訂立各種規例,例如實行「禁蒙面法」,禁止在大型遊行上蒙面,這是不少國家都訂立的法例;甚至可針對一些具有嚴重煽動的宣傳進行規管,等等,以配合執法及司法部門的工作,而有關規例可以在風波結束後取消。
這完全是法例賦予的權力,也是特區政府可用之權,既然是法律賦予之權,特首引用以應對緊急狀態也是理所當然,不但不存在所謂違法的問題,更不會影響「一國兩制」,是當前「止暴制亂」的「尚方寶劍」。如果形勢持續惡化,特首應果斷考慮引用,以免局勢失控,令全港陷入危險的境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