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9惡性汽車撞人案一審審判現場
今日,曾轟動玉城的玉林市“8·9惡性汽車撞人案”一審有結果了!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判決被告人吳惠忠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為夯實案件證據,查清案件事實,該案在審查起訴階段及審理階段進行了多次補充偵查。
經審理查明:
2017年8月9日21時20分許,被告人吳惠忠酒後駕駛桂A27Y96小轎車行駛到玉林市玉州區沂山路進士路口時,在將行人劉規某撞倒後,又將由被害人鐘某駕駛的、搭乘着鐘某女兒鐘善某、鐘潤某的桂KEJ191普通二輪摩托車撞倒,導致鐘某、鐘善某、鐘潤某倒地,同時鐘某的腳和二輪摩托車均被卡在桂A27Y96小轎車的前保險杠上。
周圍群眾見狀,即上前拍打桂A27Y96小轎車車窗,欲叫駕駛員下車處理。但吳惠忠在稍作停留後又加速往前開車,致使被卡在前輪下的二輪摩托車被推行和被卡在前保險杠上的鐘某被拖行,並與地面發生摩擦。此時,多名群眾追趕桂A27Y96小轎車並大聲呼喊,並有群眾電話報警。但被告人吳惠忠仍駕車快速前進,致使摩托車與地面摩擦從而發出大量火花。被害人鐘某在被拖行一公里左右後,自行從桂A27Y96小轎車的前保險杠上脫落。接着,吳惠忠繼續駕車逃逸,在逃至玉林市汽車總站,被出警的警察抓獲。後鐘某經送醫院經搶救無效死亡。
經檢驗,吳惠忠案發時血液檢出乙醇成分,含量為271毫克/100毫升。經法醫鑒定,被害人鐘某符合全身多處嚴重損傷導致創傷性休克死亡。
法院認為,被告人吳惠忠明知其行為可能產生致被害人鐘某死亡的結果,但其放任此結果的發生,主觀上有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觀上造成被害人鐘某死亡。被告人吳惠忠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
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遂依照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被告人吳惠忠當庭提出上訴
被告人吳惠忠
被告人吳惠忠接受宣判。
在審判現場,法官宣讀被告人吳惠忠一審審判結果為死刑時,吳惠忠當庭提出上訴。
吳惠忠在采訪中表示,因為自己的酒駕行為造成了人員傷亡,對此,他感到十分後悔。希望廣大司機朋友能夠以他為戒,吸取教訓。吳惠忠還說,很對不起自己的老婆,經歷了這麼多磨難,她還一直不離不棄,真的很對不起她。對于兒子,自己也沒有盡到做父親的責任,希望他以後能夠遵紀守法,平平安安。
鐘豪妻子羅小慶接受采訪
“今天法院的一審宣判給了我們一個公平公正的審判結果,感謝大家一直以來的關注。在發生了這個事情之後,我們收到了很多愛心人士捐給我們的善款,除去醫療費,剩下的錢,一部分我會用作小孩子的成長基金,另一部分我會給老人作贍養費。”鐘豪的妻子羅小慶如是說。
宣判後,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庭副庭長余華在接受媒體記者采訪時,就本案爭議焦點及判決依據回答了記者問。同時,他提醒,切不可酒後駕車!如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切勿心存僥幸,肇事逃逸。更不可放任更嚴重後果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