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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依法禁止「香港民族黨」運作等有關情況的報告

2019-04-18
来源:香港商报网

   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依法禁止「香港民族黨」運作等有關情況的報告

  目的

  本報告旨在根據中央人民政府2019年2月26日公函(國函﹝2019﹞19 號)的要求,向中央人民政府匯報

  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香港”)政府依法禁止「香港民族黨」運作等有關情況。

  背景

  2. 香港自古以來就是中國的領土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基本法》”)序言中清楚說明香港特區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並按照“一個國家,兩種制度”的基本方針而設立。《基本法》第一條訂明,香港特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基本法》第二條訂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香港特區依照《基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基本法》第十二條則訂明,香港特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訂明了 香 港 特 區 應 自 行立法禁止的有關危害國家安全的七種行為。第 一百五十九 (四 )條 亦 清 楚 訂明,《 基本法 》的任何修 改 , 均不得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既定的 基本方針政策相抵觸 。香港特區有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

  3. 香港法例第151章《社團條例》第 8 條賦權保安局局長,可基於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所需要者作出命令,禁止某些社團在香港運作或繼續運作。該條文也訂明有關社團的幹事或成員可就保安局局長的命令,向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上訴,而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確認、更改或撤銷該項命令。《社團條例》第 8 條的全文如下:

  「8. 禁止社團的運作

  (1) 如 ——

  (a) 社團事務主任合理地相信禁止任何社團或分支機構的運作或繼續運作,是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所需要者;或

  (b) 該社團或該分支機構是政治性團體,並與外國政治性組織或台灣政治性組織有聯繫,社團事務主任可建議保安局局長作出命令,禁止該社團或該分支機構運作或繼續運作。

  (2) 保安局局長獲社團事務主任根據第(1)款作出建議後,可藉在憲報刊登的命令,禁止該社團或該分支機構在香港運作或繼續運作。

  (3) 保安局局長如事先沒有給予該社團或該分支機構機會,就為何不應根據第(2)款作出命令而作出該社團或該分支機構認為適當的陳詞或書面申述,則不得作出該命令。

  (4) 如保安局局長合理地相信給予該社團或該分支機構機會作出陳詞或書面申述,在該個案的情況下並不切實可行,第(3)款則不適用。

  (5) 根據第(2)款作出的命令,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 ——

  (a) 送達該社團或該分支機構;

  (b) (如該社團或該分支機構佔用或使用任何建築物或處所 )在 該社團或該分支機構佔用或使用作為集會地點的建築物或處所以及在該建築物或處所所在的警區中最近的警署,以顯眼方式張貼;及

  (c) 在憲報刊登。

  (6) 凡根據第(2)款作出命令,即使就該項命令已經有或可能有任何上訴根據第(7)款提出,該項命令一經在憲報刊登,即行生效,而該項命令如指明於較後日期生效,則在該指明日期生效。

  (7) 根據本條作出的命令涉及的任何社團或任何分支機構,以及該社團中或該分支機構中因保安局局長根據本條作出的命令而感到受屈的幹事或成員,均可在該項命令生效後 30 天內,就該項命令的作出向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上訴 , 而 行政長官 會 同 行 政會議可確認、更改或撤銷該項命令。」

  4. 2018 年9月24日,保安局局長藉在憲報刊登的命令,基於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及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的需要,禁止「香港民族黨」在香港運作或繼續運作。該社團的發言人和召集人其後在 2018年10月24日按 《 社 團 條 例 》 向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提 出上訴 。

  2019年2月19日,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決定駁回該社團的上訴並確認保安局局長的命令。2019年2月21日,行政會議秘書通知有關社團及保安局局長有關決定。

  5. 2019年2月26日,中央人民政府向行政長官發公函,支持香港特區政府依法禁止「香港民族黨」運作。公函重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基本法》,香港特別行政區應當依法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是香港特區政府的職責,也是包括香港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公函指出行政長官依法對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並請行政長官就依法禁止「香港民族黨」運作等有關情況向中央人民政府提交報告。

  禁止「香港民族黨」運作的過程摘要

  警方助理社團事務主任的建議

  6. 2018年5月28日,香港警務處助理社團事務主任就禁止「香港民族黨」運作或繼續運作向保安局局長李家超作 出 建 議 。 助 理 社 團 事 務 主 任 指 出 , 「 香 港 民 族 黨 」 於2016 年3月28日成立,其公開宣稱的綱領為:一、建立自由而獨立的香港共和國;二、捍衛港人利益,以香港民族利益為本位;三、鞏固香港民族意識,確立香港公民的定義;四、支持並參與一切有效抗爭;五、廢除未經港人授權的基本法,香港憲法必須由香港民族制定;六、建立支持香港獨立的勢力,在經濟、文化、教育等各方面成立以香港為本位的組織和政治壓力團體,奠定自主的勢力基礎。該黨自成立兩年多以來,一直採取實質行動以實現其綱領。有關行動包括:申請註冊成立公司,將上述綱領寫進公司組織章程(备注1);其召集人報名參加立法會選舉,為「香港民族黨」爭取資源和海外支持以及擴大宣傳平台;透過報刊、電台、網上渠道作出宣傳;實行針對年青人的「中學政治啟蒙計劃」;擺設街站;籌集資金;招募會員;出版刊物《眾議》;以及多次到海外聯繫外地組織,尋求合作和支援等。

  7. 助理社團事務主任根據《社團條例》第 8(1)(a)條,因合理地相信禁止「香港民族黨」的運作或繼續運作,是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所需要者,建議保安局局長作出命令,禁止該社團運作或繼續運作。

  「香港民族黨」的申述

  8. 2018年7月17日,保安局局長向「香港民族黨」以及該社團兩名已知的幹事(即其召集人和發言人)發信,知 會 該 社 團 有 關 助 理 社 團 事 務 主 任 向 保 安 局 局 長 提 出 禁 止「香港民族黨」運作或繼續運作的建議,並根據《社團條例》第 8(3) 條,給予該社團機會,就為何不應作出命令而作出該社團認為適當的申述。

  9. 同日,保安局局長告知公眾當天已按《社團條例》第 8 條發信給「香港民族黨」,給予其機會作出申述,並解釋《社團條例》的相關條文及程序。保安局局長指出,市民在香港有結社自由,但這項權利並非完全不受限制,《香港人權法案條例》清楚訂明,這些限制是可以由法律規定,為了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寧、公共秩序、維持公共衞生或風化、或保障他人權利自由而作出。保安局局長也指出,《香港人權法案條例》涉及結社自由的條文,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是一致的。

  10. 在申述期內,「 香港民族黨 」召集人 於2018年8月14日在香港外國記者會舉辦的午餐會上,向本地及外國記者演講,宣揚其「港獨」主張。其後,「香港民族黨」於2018年8月18日去信美國總統,把宣揚「港獨」主張提升到國際層面,更加表明“中國處於弱勢,會對「香港民族黨」的存在有利”。

  11. 助理社團事務主任於 8月28日再向保安局局長提供資料,進一步支持其建議保安局局長行使《社團條例》第8 條賦予他的權力,作出命令禁止「香港民族黨」運作。保安局局長其後發信通知「香港民族黨」召集人及發言人的代表律師,提供了該些資料,讓「香港民族黨」作出它認為適當的書面申述。

  12. 在申述期內,「 香港民族黨 」召 集人及發言人曾多次透過代表律師,要求延長申述期限 。 經考慮有關要求後,保安局局長三度延長申述期。2018年9月14日,保安局局長收到「香港民族黨」召集人及發言人透過代表律師分別提交的書面申述。

  保安局局長的命令

  13. 經充分考慮助理社團事務主任的建議和「香港 民族黨」的申述後,保安局局長於 2018年9月24 日根據《社團條例》第 8(2)條作出命令,基於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及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的需要,禁止「香港民族黨」的運作或繼續運作。該項命令同日在憲報刊登,即行生效。「香港民族黨」即時屬非法社團。根據《社團條例》第8(7)條,「香港民族黨」的幹事或成員可以在命令生效後 30天內,向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提出上訴。在上訴期間,保安局局長的禁止命令保持有效。

  14. 保安局局長於同日發信通知「香港民族黨」及其召集人和發言人,並將其作出命令的決定( “《決定》”)的全文發予該黨、其召集人和發言人,及他們的代表律師。保安局局長的《決定》原文以英文撰寫,載於附件一。

  15. 刊憲當日,保安局局長將其決定告知公眾,並扼要解釋作出決定時所考慮的其中因素:(a) 「香港民族黨」於 2016年3月28日成立,它公開的綱領包括:建立獨立的香港共和國;以香港民族利益為本位;鞏固香港民族意識;支持並參與一切有效抗爭;廢除未經港人授權的《基本法》,香港憲法必須由香港民族制定;以及建立支持香港獨立的勢力,在經濟、文化、教育等各方面成立以香港為本位的組織和政治壓力團體,奠定自主的勢力基礎。這些綱領嚴重違反《基本法》,包括序言、第一、二、十二及一百五十九(四)條;

  (b) 「香港民族黨」自成立兩年多以來,一直採取實質行動以實現其綱領,並設有四年計劃,逐步實踐其目的:例如,「香港民族黨」申請註冊成立公司,將上述綱領寫進公司組織章程;它的召集人報名參加立法會選舉,為「香港民族黨」爭取資源和海外支持以及擴大宣傳平台;「香港民族黨」透過報刊、電台、網上渠道作出宣傳;實行針對年青人的「中學政治啟蒙計劃」;擺設街站;籌集資金;招募會員;出版刊物《眾議》;以及多次到海外聯繫外地組織,尋求合作和支援,以實行其目的。「香港民族黨」向本地及外國記者演講以宣揚它的「港獨」主張,又去信美國總統,把宣揚「港獨」主張提升到國際層面,並表明“中國處於弱勢,會對該黨的存在有利”。該黨的綱領及目的、計劃和行為,明顯危害國家安全。

  (c) 「香港民族黨」曾經多次公開表示,會以一切有效的方法,包括使用武力(以至武裝革命)、滲透社會各界等,以爭取香港獨立。雖然「香港民族黨」未有實質暴力,而其召集人亦曾在某些時候,說會透過非暴力的方法爭取「港獨」,但由於該社團過去多次表明要用盡一切有效的抗爭去爭取「港獨」,又不排除使用武力,甚至呼籲支持者使用武力,保安局局長不能只把這些事情視作為政治口號,而不顧此等事情對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的威脅。

  (d) 「香港民族黨」曾經多次在公開場合,宣揚仇恨和歧視在香港的中國內地人。它公開指中國是香港的「殖民者」,中國內地人是香港的敵人;主張否定和敵視中國人,中國人在香港絕跡,要令香港成為一個沒有中國人的香港,令香港永久從中國分離出去。「香港民族黨」宣揚這些仇恨和歧視,在表明會用 任何方法, 以建立 中國 人絕 跡的獨 立香 港共和國為目標之情況下,這等行為威脅他人的權利和自由。

  16. 保安局局長的考慮,是謹慎、小心和全面的。 保安局局長的決定,不只考慮「香港民族黨」某一些言行或主張,而是該社團的整體行為,包括它在過去兩年多來的行為、計劃和目的,以及讓它繼續運作所帶來的威脅。除了考慮《社團條例》的條文,保安局局長也充分考慮了《基本法》相關條文、《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以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保障他人權利和自由的需要。

  17. 禁止「香港民族黨」運作的命令刊憲後,《社團條例》中涉及非法社團罪行的條文即時適用於「香港民族黨」。這些罪行包括:管理或協助管理非法社團;以非法社團成員身分行事,或參加非法社團的集會,或向非法社團付款或給予援助;明知而容許非法社團或其 成 員 的 集 會 在屬於他或由他佔用或控制的地方舉行集會;煽惑、 誘使或邀請他人成為非法社團的成員或協助管理該社團;以及為非法社團牟取社團費或援助。這些罪行的罰則包括罰款和監禁,監禁年期最高為兩年至三年。執法部門會依法處理任何涉嫌違法的情況。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的決定

  18. 「香港民族黨」的發言人及召集人(“上訴申請人”)於 2018年10月24日根據《社團條例》第 8(7)條就保安局局長作出的禁止「香港民族黨」運作的命令向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提出上訴。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在考慮他們的上訴時,可確認、更改或撤銷保安局局長的命令。

  19.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於 2018年12月4日根據《行政上訴規則》(香港法例第1章,附屬法例 A)第9條委任一個由三名行政會議議員組成的委員會,以聆訊兩位上訴申請人的上訴。根據《行政上訴規則》第 10 條,委員會的 職 能 是 向 行 政 長 官 會 同 行政會議建議對該上訴事項應作出的決定。

  20. 委員會已經在2019 年1月14日進行聆訊。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在考慮了委員會的意見後 , 在2019年2月19日決定確認保安局局長的命令。行政會議秘書於 2019年2月21日發出信件,通知兩位上訴申請人的代表律師以及作為答辯人的保安局局長有關決定。行政會議秘書的信件副本見附件二。

  21.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同意「 香港民族黨 」的 綱領包括成立「香港共和國」是明顯違反《基本法》及「一國兩制」的憲制秩序,並留意到「香港民族黨」不僅止於宣揚理念或言論,還一直有採取實質行動以實現其綱領。

  22.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同意委員會的意見,指「香港民族黨」曾多次公開表明不排除使用武力或呼籲支持者使用武力去爭取「香港獨立」。再者,「香港民族黨」曾多次公開宣揚仇視中國內地人的理念。

  23. 在小心考慮「香港民族黨 」及兩位上訴申請人的權利和所有相關證據後,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認為保安局局長基於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及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的需要而作出禁止「香港民族黨」運作的命令,是有充份理據的。

  結語

  24. 維護國家安全是香港特 區應有之責。香港特區 政府對「港獨」的立場,是十分清晰及明確的。「港獨」不符合香港特區在《基本法》下的憲制及法律地位,亦與國家對香 港 既 定 的 基 本 方 針 政 策 相 抵 觸 。 任何破壞國家安全的行為,都不符合國家利益,更會為香港社會帶來動盪。香港特區政府會繼續嚴格按照《基本法》和相關法律,在香港特區禁止包括「港獨」在內的任何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維護國家安全利益。

  备注1

  「 香港民族黨 」在成立之前購入一家名為 C&N Limited 的 公 司 , 其後向公司註冊處申請把該公司的名稱更改為「 香港民族黨有限公司 」, 以及把六項綱領寫進該公司的組織章程細則。公司註冊處拒絕了「 香港民族黨 」的申請。「 香港民族黨 」已就公司註冊處的決定提出上訴。

 

[责任编辑:程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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