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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移交逃犯條例彰法治

2019-04-01
来源:香港商報

   容雍

  移交逃犯修訂草案本是因應香港與外地交往頻繁、堵截跨境罪案的措施,可是卻招來反對派的反對。如今,為了釋除部分人士的疑慮,當局剔除9項罪行,希望可令法案順利通過,否則,將令法治不彰,對於大家都是不幸的事。

  審慎修例 應予支持

  是次移交逃犯條例的修訂過程十分審慎,也充分考慮過各方意見。提出草案之初,當局已設定門檻,規定移交程序必須由行政長官向法庭提出方可啟動,而且必須經過法庭的引渡聆訊,方可作出裁決。法庭聆訊前,還要有警方和律政司檢視證據、法庭同意臨時拘捕令等,所有程序都依據香港現有的司法標準,涉及的罪行也必須是香港和世界其他司法管轄區都同樣構成犯罪。港人一向有政治上的疑慮,為此,亦規定不會涵蓋涉及政治性質的罪行,政治犯不會被引渡。這已極大程度保障了被移交者的權益。饒是如此,反對派還不斷將事件政治化,散播恐懼,讓港人擔心政治上受到迫害。而商界部分人士也對草案提出質疑。面對這樣的壓力,特區政府重新審視草案,決定作進一步修改,剔除部分罪行及提供更多的保障。

  現時,當局剔除的9項罪行,包括破產、公司法律罪行、證券期貨、知識產權版權、環境污染、貨物資金進出口、非法使用電腦、財政相關、課稅關稅以及虛假商品說明等。筆者認為,此後,有關範疇亦須因時制宜,進行檢討增刪,以切合雙方需要。總體來說,誠如資深大律師湯家驊所說,若商業罪行涉及欺詐成分,當屬嚴重罪行,本不應對商界有什麼特別豁免,如今可說是權宜之策。然而,為了較好地解決眼前的問題,筆者樂見特區政府此番修訂可以獲得廣泛支持,好使草案得以通過。事實上,移交逃犯也不一定涵蓋所有46項罪行,例如新加坡就只有21項。

  提高門檻 令人安心

  除了剔除9項罪行外,當局又再提高門檻,例如所移交的必須是可判監3年以上的公訴案件。當局申明,不可移交政治犯;移交還必須符合雙重犯罪原則,不能一罪兩審;請求移交一方不能判處疑犯死刑;疑犯亦可申請人身保護令,並提出司法覆核。有了這些規定,當會令人更加安心。

  港人在台灣的一宗跨境兇殺案牽引出移交逃犯條例的修訂,本是出於時勢的需要,配合打擊犯罪的情況,反對派故意將事件政治化,台灣當局更提出有可能向香港發出旅遊警告,都是誇大事實,在民眾心裏製造不安。這種政治大於一切的取態,將阻礙法治的維護,各方不可不察。

[责任编辑:蔚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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