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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歌教育 學校有責

2019-01-16
来源:香港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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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將《國歌法》納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特區政府有責任於本地實施相關法律。考慮到香港的普通法法律制度及實際情況,特區政府於本月11日將《國歌條例草案》刊憲,稍後便會提交立法會進行首讀及二讀。《條例草案》中指出,教育局應發出指示,在本地學校推行國歌教育。相信本地學校的教師擁有多年的國歌教育經驗,並憑藉其專業判斷,定能根據不同學校的實際情況,制訂符合校情的校本課程,一如既往地推行國歌教育。

  《條例草案》第9條指出:「教育局局長須就國歌納入小學教育及中學教育發出指示,(a)使學生學習唱國歌;及(b)以教育學生──(i)國歌的歷史及精神;(ii)奏唱國歌的禮儀。」條文中包含的中小學,包括全港的中學、小學、國際學校及特殊學校。其實作為國民的一分子,認識及尊重國歌實乃應有之義,這不單止在內地,甚至很多國家均是如此,絕非什麼天方夜譚。而推行國歌教育,向學生提供正確的國歌知識,讓學生真正了解國歌,更是本地教育界應盡之責。

  當然,人們面對新事物時常會有所擔憂。有人擔心有學生少不更事,在奏國歌時做出一些不莊重的行為,會否動輒受到校方處分?有人擔心特殊學校和國際學校的學生能否準確吸收國歌的內容?甚至有反對派議員及團體高調地向外界宣稱,擔心《條例草案》是用政治手段扼殺言論自由云云。然而,上述的擔憂均是源於對本地教育實況的不了解,筆者將試以三個角度進行剖析,以解一眾疑慮。

  國歌教育非新事物

  首先,在推行國歌教育時,應相信本地教師團隊的專業判斷。對於外界擔心學校會否動輒處分奏國歌時表現不莊重的學生,教育局局長楊潤雄早前回應傳媒時已解釋得十分清晰。他強調學校的教師能夠以其專業的判斷,選擇以引導、教導或處罰的方式去處理不同的個案,這與教師的日常教育工作無異。學校是教育的場所,目的當然是要教好學生。然而要教好學生,教師需要根據學生特質及不同場景而有所調整,並採取不同的教育方式,方能符合因材施教及「照顧學習差異」的教育原則,怎可能「一刀切」地規定應否用處罰的方式對待學生呢?

  第二,本地學校一直以來均推行國歌教育,並非什麼新事物。將與培養國民意識有關的政策詆毀成政治打壓的工具,已是反對派議員或團體的常用政治伎倆。他們嘗試將《條例草案》塑造成中央政府對香港的新一輪政治干預,試圖脅持民意,迫使政府就範。然而,楊潤雄局長其實已多次強調,現時本地學校均有教授學生唱國歌及認識國歌的歷史,且在不少場合中也會升國旗及唱國歌。再者,目前的中小學課程(如常識科和音樂科)和德育及公民教育的課程文件中,也有關於國歌的教學內容及指引。由此可見,推行國歌教育絕非什麼新鮮事,又怎可能是新一輪的政治干預呢?

  應信任學校和教師

  第三,推行國歌教育,本地學校的確責無旁貸。身為國民,無論是在香港的內地學生、香港人,抑或是香港學生,都應該要學識國歌,同時亦要知道國歌的背景和所表達的內容,繼而尊重國歌。正所謂「禮禁未然之前,法施已然之後」,《條例草案》的目的絕對不是在人們干犯法例後予以懲罰,而是希望人們對國歌有真正的了解及尊重,因此推行國歌教育,絕對是《條例草案》的根本。對於有人質疑國際學校及特殊學校的學生能否吸收國歌的涵義,早前楊潤雄局長亦已表明有關學校可就各自的校本情況及專業判斷,以制訂適合自己學生的教學內容。

  總括而言,對於《條例草案》中指出學校需要推行國歌教育,我們應該信任本地學校的管理層及教師的專業判斷,畢竟他們才是站於教育的最前線,每天接觸莘莘學子,因此只有他們最明白學生的需要。不同的學校、不同的學生、不同的老師,均會影響教學的內容。因此在推行國歌教育時,學校根據教育局的課程指引,再設計他們認為最合適的校本教學模式及框架,便可真正令學生認識國歌,為培養學生的國民意識打好堅實的基礎。

[责任编辑:蔚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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