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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商報網訊】商務部昨日發布《關於修改<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管理辦法>的決定(徵求意見稿)》,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意見稿》提到,外國投資者通過戰略投資方式取得的上市公司A股股份12個月內不得轉讓,《證券法》和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對股份限售期有其他規定的,從其規定。此前為3年內不得轉讓。
《意見稿》還提到,投資者條件方面,新規為「實有資產總額不低於5000萬美元或管理的實有資產總額不低於3億美元」,原規定為「境外實有資產總額不低於1億美元或管理的境外實有資產總額不低於5億美元」。
此外,《意見稿》還增加一條:「外國投資者戰略投資,涉及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投資或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變動的,應遵守國有資產管理的相關規定。」
涉及到外國投資者戰略投資審批,商務部也擬下放審批權。《意見稿》將第十三條修改為:「戰略投資應由商務部審批的,上市公司可直接向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報送文件,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於15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文件轉報商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