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王梅梅统筹/陈威】这是发生在辽宁省凌源市四合当镇大马营子村村西地组村民邵喜春身上的故事。邵喜春称,因自己常年在外打工,其妻黄某某多次遭同村村民丁某某入室骚扰。某次,丁某某骚扰时恰巧邵喜春在家,双方发生搏斗。丁某某被以“寻衅滋事罪”行政拘留15天,邵喜春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对此,大白新闻了解到,一审判决后,双方均表示上诉,二审法院以邵喜春犯故意伤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一审法院判决,并发回重审。据凌源市人民法院消息,7月19日上午该案将再审开庭。
凌源市人民法院
原告:深夜要债引发斗殴
2017年5月15日,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该法院一份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7)辽1382刑初74号的判决书显示,原告丁某某诉称:丁某某与被告人邵喜春系同一村民组村民,黄某某(邵之妻)欠丁某某钱,2016年5月21日晚10时多,丁某某去黄某某家大棚敲她家窗户叫黄某某名字,没有吱声,丁某某要走的时候邵喜春从屋里跑出来,上前抓住丁某某拳打脚踢,还说要一万元钱,不给就打死他,丁某某挣扎到草帘旁,邵喜春一拳将丁某某打晕,并用其裤带将手绑起来,脖子用塑料缠上,后他人报案,派出所来人后将丁某某带往派出所,后家人将丁某某送往医院就医,经鉴定为十级伤残。丁某某请求法院依法追究邵喜春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令邵赔偿丁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150000元。
法院认为,被害人丁某某深夜到邵喜春家屋外敲窗玻璃,邵喜春听闻遂出屋与被害人丁洪革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致被害人轻伤二级之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邵喜春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确认,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被告人邵喜春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丁某某医疗费16015.61元、误工费900.22元、护理费2339.5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50元、鉴定费840元、交通费400元,合计人民币21645. 39元的60%,即人民币12987. 23元。
被告:不是要债是“性骚扰”
对于丁某某的指控,被告人邵喜春予以否认。上述判决书显示,邵喜春向公安机关供述:2016年5月22日零时左右,我和我爱人黄晓娜及孩子在东屋睡觉,我睡的比较死,就听见我爱人骂,房子外面咣咣响两声,我起来衣服都没穿就下地了,打开我住的东屋的房门看见一个人进我家外屋了,他看我出来了转头就跑,我就开始追,他出门往西跑,大概跑出十米左右有个小推车,他看我要追上他了,就推着手推车要撞我,被我躲开了,他又向前跑撞上停放在那的摩托车,我追上他之后我俩就厮打起来,厮打的过程中他挣脱我又向西跑,大概跑了能有二十米左右,我又追上他,我俩又厮打起来,这时候我媳妇过来拉我,他过去把我媳妇给打倒了,我看他打我媳妇,把他按倒在地上打了他几拳,然后用他的裤腰带将他的手给捆上了。
邵喜春辩称,丁某某的伤是逃跑时摔到摩托车上造成的。丁某某不是敲窗户,而是破门而入。据邵喜春表示,事后其听妻子说丁某某以前晚上去过她家好几次,其中有一次其妻还用刀背将丁某某砍跑了。
另据凌源市中心医院关于丁某某的几份CT诊断报告单显示,最早日期为5月26日下午,此事距事发时已经过了5天多,不能证明诊断结果是事发时造成的。
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
原被告人邵喜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7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逮捕。2017年5月28日被释放。
因邵喜春及丁某某均不服一审法院凌源市人民法院判决,双方均向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认定上诉人邵喜春犯故意伤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一审法院判决结果,并发回重审。
7月18日,大白新闻联系到联系到再审法院凌源市人民法院,对方表示,该案再审将于19日上午8点半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