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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R系列配套規則漏夜落地

2018-06-17
来源:香港商報网

  【香港商報网訊】6月15日晚間,又一批中國存托憑證(CDR)配套規則相繼發布:中證監發布關於了修改《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簡稱《辦法》)的決定,新規自當日起施行。為配合該辦法的修訂,證券業協會對三大配套規範文件的相關條款也進行了修改,上交所和深交所也同時發布了《試點創新企業股票或存托憑證上市交易實施辦法》,並分別發布配套規則。加上中證監同銀保監會、中國結算發布的配套規則,短短一天之內,相關各方出台了21份文件,為CDR的到來鋪路。

  打新需持股票或CDR市值

  《辦法》規定,網上打新需持有股票或CDR市值: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持有一定數量非限售股份或存托憑證的投資者才能參與網上申購。網上投資者應當自主表達申購意向,不得全權委託證券公司進行新股申購。」

  滬深兩交易所對《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上發行實施細則》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下發行實施細則》也進行了部分修改,投資者持有的非限售存托憑證市值納入其持有的市值計算範圍;CDR的申購單位為100份或其整數倍,具體由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協商確定並事先披露。

  網下打新也要有市值,《辦法》新條款規定,網下投資者參與報價時,應當持有一定金額的非限售股份或存托憑證。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可以根據自律規則,設置網下投資者的具體條件,並在發行公告中預先披露。按規定,網下投資者報價時,應當持有不少於1000萬元市值的非限售股份或非限售CDR(合併計算),機構投資者持有的市值以其管理的各個產品為單位單獨計算。

  交易CDR需簽風險揭示書

  《辦法》新增條款顯示,試點創新企業可根據需要向戰略投資者配售。同時,境內創新公司和紅籌公司發行股票上市條件與現行A股制度一致。但是,紅籌公司申請境內CDR上市,應當本次公開發行的存托憑證不少於1億份或者上市時本次公開發行的存托憑證市值不低於人民幣50億元;而且公司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等。

  此外,要交易CDR,需先簽署風險揭示書。根據滬深交易所制定的《試點創新企業股票或存托憑證交易風險揭示書必備條款》,證券公司要制定《試點創新企業股票或存托憑證交易風險揭示書》,投資者簽字確認後才能參與創新企業的證券交易。根據兩家交易所的規定,風險揭示書中需包括五方面內容,分別是:與創新企業發行相關的風險、與公司業務相關的風險、與境外發行人相關的風險、與存托憑證相關的風險,以及與創新企業證券交易機制相關的風險。具體來看,創新企業的盈利問題、境內外差異等是其中的關鍵風險點。

  CDR也有10%漲跌幅限制

  據兩交所新規,紅籌公司存托憑證交易實行價格漲跌幅限制,漲跌幅比例為10%。存托憑證上市首日不實行價格漲跌幅限制,具體交易安排參照交易所關於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首日的相關規定執行。同時,兩交所也對CDR股票交易異常波動的情形設置了一定的規則界定。

  不同的是,發行CDR的境外已上市紅籌企業,在信息披露上可以享有一定的特殊安排。兩交所發布的《實施辦法》允許這些企業對市場傳聞、重大交易以外的其他事項、業績預告和盈利預測、商業敏感信息等是否披露、何時披露,根據企業和市場實際情況審慎判斷、自主決定。

  此外,商業銀行開展存托業務,不僅要銀保監會批准,還需要中證監批准。商業銀行申請擔任存託人需要滿足九項要求,包括資本淨額不低於4000億元或等值可兌換貨幣,以及在紐約、香港等地區合計擁有5家以上境外機構,且在紐約或香港地區的機構應具有股票託管業務資格。

  一、新規10方面主要內容

  網上打新需持有股票或CDR市值。

  網下打新需有市值(1000萬元起步)。

  網下發行要引入公募、養老、社保基金。

  試點創新企業可向戰略投資者配售。

  交易CDR需先簽署風險揭示書。

  創新公司和紅籌公司上市條件與現行A股制度一致。

  CDR有10%的漲跌幅限制。

  以CDR回A的紅籌企業在信息披露上可享特殊安排。

  商業銀行擔任CDR存託人有門檻。

  創新公司代碼前三位不同(上交所605深交所609)。

  二、上交所發布8個配套規則

  發布:

  《試點創新企業股票或存托憑證上市交易實施辦法》

  《上海證券交易所紅籌公司存托憑證上市公告書內容與格式指引》

  《試點創新企業股票或存托憑證交易風險揭示書必備條款》

  《關於紅籌企業存托憑證上市與交易相關收費事宜的通知》

  修改: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

  《上海市場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上發行實施細則》

  《上海市場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下發行實施細則》

  《上海證券交易所證券發行上市業務指引》

  三、深交所發布7個配套規則

  發布:

  《試點創新企業股票或存托憑證上市交易實施辦法》

  《試點創新企業股票或存托憑證交易風險揭示書必備條款》

  《深圳證券交易所紅籌公司存托憑證上市公告書內容與格式指引》

  修改:

  《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委員會工作細則》

  《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

  《深圳市場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上發行實施細則》

  《深圳市場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下發行實施細則》)

  中證監修訂上市公司治理準則

  【香港商報网訊】當日,中證監還發布修訂版的《上市公司治理準則》徵求意見稿。文件共設十章、九十七條,對股東與股東大會、董事與董事會、監事與監事會、高級管理人員與公司激勵機制、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與上市公司、機構投資者及其他相關機構、利益相關者、環境保護與社會責任與信息披露與透明度這九大方向作出明確規定。

  值得注意的是,新規第十章附則中,還特別提到,境外創新試點企業在境內發行股票或者存托憑證並上市的,除適用境外註冊地法律法規的事項外,公司治理參照本準則執行。

  此次修訂十大看點

  一,總則提股東權利公平

  二,強調黨建要求

  三,新設現金分紅規定

  四,明确禁止利益?送

  五,新增董秘職責

  六,強化審計委員會職責

  七,規範控制權變動

  八,禁止關聯交易輸送利益

  九,首提鼓勵機構投資者入股和中介機構職責

  十,強調綠色發展理念和扶貧工作

[责任编辑: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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