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叔大媽到西貢萬宜水庫闖入水塘暢泳。资料圖
【香港商报网訊】就數名大叔大媽到西貢萬宜水庫郊遊闖入水塘暢泳一事,水務署回應指,如有足夠證據,或會向涉事游泳人士提出檢控,一經定罪,最高罰款5萬港元及監禁兩年。
水務署強調,會對事件進行調查,如有證據證明有人違反《水務設施條例》,會向相關人士作出檢控。
發言人又指,水塘是飲用水的水源,市民有責任確保它們不受污染,不應在水塘游泳。他又表示,該署一向有派員定期巡查各水塘,並在合適位置豎立警告牌,提醒任何人士切勿污染水源,包括不准游泳。
據《水務設施條例》任何人進入構成水務設施部分的水中或在其中浸洗或沖洗,即屬犯罪。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最高可處罰款5萬港元及監禁兩年。
資料顯示,在過去3年共有17宗違反《水務設施條例》個案,總罰款額近16,000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