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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智峯涉四罪被捕 議員月底將提動議譴責

2018-05-06
来源:香港商報

  昨日,許智峯涉嫌普通襲擊及有犯罪或不誠實取用電腦罪名被警方拘捕。 記者 馮瀚文攝

  【香港商報网訊】記者莊海源報道:民主黨立法會議員許智峯上月24日在立法會大樓內公然強搶女行政主任手機事件有新發展!警方在事件發生11日後,昨早以涉嫌「普通襲擊」及「有犯罪或不誠實而取用電腦」罪名,正式拘捕許智峯。警方昨晚又表示,進一步調查後,許智峯同時涉嫌「妨礙公職人員執行職務」及「刑事毀壞」,合共涉嫌4宗罪。案件由警方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跟進。據了解,警方依例至多能扣留許智峯48小時,之後相信會正式落案起訴其相關罪名及於法庭提控。

  據悉,警方一隊探員先於昨早約10時在屯門許智峯父親寓所附近拘捕許智峯,將之帶返屯門警署扣查。至午後,許智峯由屯門警署轉到舊灣仔警署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的辦公室協助調查。下午3點多,許智峯再由舊灣仔警署被押往警察總部繼續調查。離開舊灣仔警署時,許智峯穿著恤衫、西褲,戴着領呔,但未有鎖上手扣。

  多名探員到許住所搜證

  當天下午,許智峯先後被帶返其港島堅尼地城寓所及其中環致發大廈辦公室搜證,期間許智峯代表律師在場。探員先後帶走一批證物,包括電腦、文件及一個行李篋。至晚上,許智峯被帶返警總繼續調查。

  警方表示,昨日上午在屯門區拘捕一名36歲男子,涉嫌普通襲擊及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被捕男子正被扣留調查,案件由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跟進。

  4月24日早上,立法會《廣深港高鐵(一地兩檢)條例草案》委員會舉行會議期間,許智峯被指在立法會大樓內,搶去保安局一名女行政主任(EO)的文件和手機,再進入男洗手間查閱手機內資料約10分鐘,後將手機歸還給另一名政府人員。女行政主任於翌日報警求助。警方兩度進入立法會大樓蒐證,並取走立法會閉路電視的相關片段。

  根據立法會閉路電視的片段,當時許智峯首先搶去女行政主任手上一份印有議員樣貌的文件。女行政主任將電話藏在背後,許智峯伸手到她背後,兩人之後退到閉路電視盲點。兩人再進入鏡頭範圍時,同時拿手機拉扯,許智峯搶到手機,之後兩人追逐。其後,民主黨主席胡志偉及運房局政治助理符傳富在鏡頭出現,許智峯從洗手間出來,將電話交給符傳富。

  事後,許智峯更「惡人先告狀」,指女行政主任手機內的資料侵犯私隱,但私隱專員黃繼兒直斥許智峯以「私隱」作「擋箭牌」。私隱公署亦指,政府人員只記錄議員在立法會大樓內公眾地方的行蹤,不屬敏感資料。

  大批傳媒在舊灣仔警署外圍訪許智被押離開。 記者 馮瀚文攝

  許智峯搶EO手機全城嘩然

  之後,事件引發全城怒罵許智峯。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形容其行為是野蠻粗暴,不能接受。立法會議員葛珮帆提到,許智峯的行為嚴重影響立法會的聲譽,近身強搶更是欺侮侵犯女性,身為立法會的女議員,她深感不安,更引以為恥。新民黨主席葉劉淑儀就許智峰搶手機事件計劃於本月23日在立法會大會上提出動議譴責議案。

  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開會後一致決定,以最嚴厲的方式處理這宗事件,向許智峯發出強烈譴責信。立法會兼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梁君彥說:「許議員的行為,不但令立法會蒙羞,更有負公眾期望。」

  另外,民主黨舉行中委會特別會議後決定,暫時凍結許智峯的黨籍,直至紀律委員會有結果為止。民主黨前主席劉慧卿也直斥許智峯的行為,是「不可饒恕、不適合再留在民主黨、不適合繼續做議員」。

  法庭判決影響許議席去留

  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本月4日已經討論由議員葉劉淑儀所提出的譴責動議。葉劉是根據《基本法》第79(7)條,以行為不檢為由提出譴責動議,建議於本月23日的立法會會議上提出動議,一旦獲立法會主席批准,便會交由調查委員會調查,待調查完畢再向立法會提交報告並作表決,倘若獲得在席三分之二議員贊成,便能將許智峯罷免。

  此外,法庭的判決亦會影響其議席的去留。因為根據《基本法》第79(6)條,立法會議員被判犯刑事罪行,且被法庭判處監禁一個月以上,亦會同樣面對譴責命運,在席三分之二議員贊成便可解除其議員職務。

  不過,現時立法會只有68名議員,不計算主席梁君彥,建制與非建制分別有41人及26人,故三分之二的門檻為46人,意味着非建制派人數仍然超過三分之一,建制派仍未有足夠票數通過譴責動議。然而,譴責動議是計算在席議員數目,假如擁有7名議員的民主黨有多達5人避席,建制派又全投贊成票,譴責動議便有很大機會獲得通過,許智峯將被罷免。

  許智峯搶手機事件簿

  4月24日 許智峯在立法會大樓內搶去保安局一名女行政主任的文件和手機。

  4月25日女行政主任就事件報警。

  4月25日許智峯交代搶手機事件,承認在未得到女行政主任同意下取走手機,查閱約10分鐘後將手機歸還給另一名政府人員。

  4月25日 政務司司長張建宗指不能接受有關粗暴行為,將去信立法會主席要求行管會嚴肅跟進。

  4月25日 警方首次到立法會大樓搜證,歷時半小時。

  4月25日 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形容許智峯行為是野蠻粗暴,不能接受。

  4月26日 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開會後一致決定,以最嚴厲的方式處理這宗事件,向許智峯發出強烈譴責信。

  4月26日 許智峯於民主黨中委會特別會議前鞠躬道歉。

  4月26日 民主黨舉行中委會特別會議後決定,暫時凍結許智峯的黨籍,直至紀律委員會有結果為止。

  4月27日 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召開擴大會議,邀請所有議員觀看有關搶手機的閉路電視片段。

  5月2日 警方再次到立法會大樓蒐證。

  5月4日 立法會召開內務委員會,新民黨主席葉劉淑儀就許智峯搶手機事件計劃於本月23日在立法會大會上提出動議譴責議案。

  5月5日 警方上午在屯門拘捕許智峯,其涉嫌普通襲擊及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晚上又增加了涉嫌妨礙公職人員執行職務和刑事毀壞罪名。

  【小資料】許智峯涉嫌干犯的罪名

  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

  香港警務處於2015年5月向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提供的資料顯示,在現今電腦極度普及,甚至已變成市民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的情況下,《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161條《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對打擊網上詐騙、非法入侵電腦及使用電腦干犯其他罪行違法行為,至為有效。

  第161條《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的有關內容如下:

  (1)任何人有下述意圖或目的而取用電腦─

  (a)意圖犯罪(不論是在取用電腦的同時或在日後任何時間);(b)不誠實地意圖欺騙(不論是在取用電腦的同時或在日後任何時間);(c)目的在於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不論是在取用電腦的同時或在日後任何時間);或(d)不誠實地意圖導致他人蒙受損失(不論是在取用電腦的同時或在日後任何時間),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五年。

  從條文可見,任何人只要以上述其中一項意圖或目的取用電腦,即屬違法。

  普通襲擊:《侵害人身罪條例》第40條規定,任何人因普通襲擊而被定罪,即屬犯可循簡易或公訴程式審訊的罪行,可處監禁1年。

  妨礙公職人員執行公務:《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3條規定,任何人抗拒或阻礙依法執行公務,或獲合法授權或合法受僱執行公務的公職人員或其他人執行任何公務,或抗拒或阻礙他人合法地協助上述公職人員或其他人執行任何公務,均可處罰款$1000及監禁6個月。

  刑事毀壞:《刑事罪行條例》第60條規定,任何人無合法辯解而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即屬犯罪。

       【各界回應】警方拘捕許智峯證據充分

  【香港商報訊】警方昨早就搶手機事件拘捕民主黨立法會議員許智峯,經民聯立法會議員梁美芬表示,如果立法會通過成立調查委員會調查事件,及警方對許智峯提出檢控的話,委員會將要討論是否等待法庭有裁決,才作出決定。

  梁美芬指出,《基本法》第79條第6款列明,如果議員被判處監禁一個月以上,並經立法會出席會議的議員三分之二通過解除其職務,相關議員會喪失議席。根據《基本法》第79條第7款,如果議員行為不檢,而經立法會出席會議的議員三分之二通過譴責,相關議員將失去議席。

  工聯會立法會議員麥美娟談到,明白市民希望警方接到報案後可以迅速行動,但警方需要時間蒐證和調查,所以對警方到昨天才拘捕許智峯表示理解。她相信,無論當事人是什麽職業,警方都能秉公處理,並期望警方可以盡快找出事實真相,還女事主公道。

  警方行動屬預料之中

  行政會議成員、工聯會立法會議員黃國健談到,警方的行動屬預料之中,事件證據充分,尤其是看過錄影帶的人都心中有數。對於立法會有議員做出道德操守上有問題的事情,他認為立法會應該有鮮明的態度和立場,而譴責動議就是要表明立法會不接受這樣的行為。

  被問到警方事發11日後拘捕許智峯,是否滿意警方的調查進度,立法會議員廖長江回應不方便評論警方的做法是快抑或慢。他相信,警方有既定程序處理,並希望許智峯不要再作出同類行為。

  另外,民主黨主席胡志偉昨午曾到警察總部了解情況。胡志偉稱,許智峯本人理解自己行為有失誤,可能會面對刑事檢控,所以許智峯被捕屬預期之內。民主黨已對許智峯展開紀律程序,相信紀律程序也會考慮所有相關證據,作出適當的判斷。他又指,目前未收到許智峯團隊要求民主黨提供協助,何俊仁和林卓廷已準備作出法律支援。

[责任编辑: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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