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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愛詩:憲法規定適用於香港 基本法是下位法 不能僭越

2018-04-22
来源:香港商報

  左起:黃元山、王振民、梁愛詩、譚惠珠、湯家驊及何嘉浚出席「國家憲法高端論壇暨紀念《基本法》頒布28周年研討會」。 記者 崔俊良攝

  【香港商報網訊】記者葉柏希、莊海源報道: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梁愛詩昨早在「國家憲法高端論壇暨紀念《基本法》頒布28周年研討會」上表示,憲法是國家的最高法和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其效力及於國家的全部領域,是「上位法」;而《基本法》是按憲法第三十一條所制定的特別法律,是「下位法」。她強調,只有「上位法」約束「下位法」,「下位法」不能規限憲法的效力。梁愛詩進一步指出,特區沒有剩餘權力,《基本法》沒有規定的,憲法的規定可以適用於香港。

  梁愛詩致辭時指出,在《基本法》起草的過程中,對於憲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效力問題有過深入的討論,結論是中國憲法作為一個整體,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是有效的,但按照憲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和「一國兩制」方針政策,憲法有關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的規定不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但不等於全部憲法不在香港實施。香港在過去20年已建立制度秩序,但沒有充分研究憲法中哪些條文、什麼方式適用於香港,她希望本港深入研究有關議題,並多與內地學者交流。

  落實憲法是港應有之義

  她提到,落實憲法適用於香港的條文,是特區應有之義,與《基本法》第十八條的全國性法律不同,亦毋須納入附件三,可按本地法律制度和程序進行。她稱,憲法是民主法治、文明富強的堅固基石,《基本法》是「一國兩制」的基礎,香港繁榮穩定的保證;兩者的有機結合,才能充分體現國家設立特區的初心,把香港重新納入國家治理體系,融入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壯闊征程。

  王振民:港法院「釋法」次數遠超人大

  出席研討會的中聯辦法律部部長王振民致辭時談到,香港回歸後,基本法的發展亦要「入鄉隨俗,入國問禁」,國家憲法怎樣發展,《基本法》就怎麼發展。

  他指出,香港《基本法》自1990年制定和1997年實施後,出現與香港社會發展脫節的情況屬於正常,全國人大透過解釋《基本法》、制定新法律及創制憲制慣例三種方式,令《基本法》永保青春,是適應社會發展進步和時代需要,至今都沒有用修改《基本法》的方式來發展《基本法》。

  王振民說,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有關法律問題制定「決定」發展基本法共有6次,包括4次政制發展決定和兩次「一地兩檢」決定,都是由於香港社會出現了新情況、新問題。

  他強調,《基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全國人大過去6次釋法,都沒有違反《基本法》第159條規定;香港法院在解釋《基本法》的數量、次數、深度和廣度,都遠超「人大釋法」,形容香港各級法院是《基本法》在港發展演變、落地實施的主要塑造者。

  對基本法發展審慎開放樂觀

  他認為,既要保證憲法、《基本法》的連續性,穩定性,權威性,又要確保憲法、《基本法》能夠彌久常新,與時俱進。《基本法》不僅是一個靜態的文本,而且是一個豐富鮮活的動態體系,既有長期不變的原則精神(即「一國兩制」),也有豐富多樣、成為配套的附屬法律作為《基本法》的補充和發展完善。因此,既要堅守《基本法》不動搖,又要對的《基本法》發展持審慎開放樂觀的態度,以適應「一國兩制」事業行穩致遠和香港社會不斷發展進步的需要。

[责任编辑:朱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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