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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多個層面尚不成熟 A股發行註冊制押后2年

2018-02-24
来源:香港商报

  【香港商報网訊】受國務院委託,中證監主席劉士余昨天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說明,建議股票發行註冊制授權決定期限延長2年至2020年2月29日。對此,有分析指出中國穩步推進註冊制改革的方向沒有改變,同時將繼續健全金融監管體系,嚴控金融風險。

  劉士余:市場與註冊制不完全適應

  據新華社報道,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國務院在實施股票發行註冊制改革中調整適用證券法》的決議,明確授權國務院可以根據股票發行註冊制改革的要求,調整適用現行《證券法》關於股票核准制的規定,對註冊制改革的具體制度作出專門安排。該決定的實施期限為兩年,決定自2016年3月1日施行。有關授權將於本月28日到期。

  昨天,中證監主席劉士余在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說明時表示,通過兩年的努力,中證監在完善市場制度、健全市場機制、規範市場秩序、增強市場誠信、強化市場監管等方面,為穩步實施註冊制改革創造了較為有利的條件和環境。

  但他強調,目前在多層次市場體系建設、交易者成熟度等方面還存在不少與實施註冊制改革不完全適應的問題,需要進一步探索完善。劉士余說,為了使繼續穩步推進和適時實施註冊制改革於法有據,保持工作的連續性,避免市場產生疑慮和誤讀,并為修訂證券法進一步積累實踐經驗,建議授權決定實施期限延長至2020年2月29日。

  劉士余表示,下一步,證監會將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繼續積極創造條件穩步推進註冊制改革,條件成熟時適時向國務院提出具體實施方案建議,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事前事中事后全過程監管,防範和化解風險,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當天,有關草案也被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審議。根據決定草案,股票發行註冊制授權決定在實施期限屆滿后,擬延長兩年至2020年2月29日。

  穩步推進註冊制方向未變

  分析指出,中國現行股票發行制度是核准制。這一定程度上保障了上市公司的品質,但同時也帶來了核准成本高、效率偏低等問題,甚至在某些時段被迫中止新股發行,造成新股發行「堰塞湖」等。多年來,註冊制改革在業界一直有呼聲。

  對於此次推遲註冊制,網易財經認為,主要原因可以歸結為:十九大報告明確指出,健全金融監管體系,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底線。重點在於控風險,資本市場的發展需要穩步漸進推進。

  新華視點則分析稱,這次註冊制申請延期,意味著註冊制改革仍在穩步推進中。但這并不意味著,註冊制改革馬上就要推出實施。實際上,註冊制改革是一個系統工程,需要循序漸進,穩步實施。近兩年來,從新股發行常態化,到監管執法更加嚴格,交易所加強一線監管等一系列動作,都說明註冊制改革這個系統工程,正在有序、穩步地推進。

  不過,新華視點的分析也指出,現在還很難做出「註冊制改革條件已經成熟」的判斷。在多層次市場體系建設,交易者成熟度,發行主體、中介機構和詢價對象定價自主性與定價能力,大盤估值水平合理性等方面,中國資本市場都存在和實施註冊制改革不完全適應的問題。

  同時,境外的市場風險變化,也給註冊制改革時間窗口的選擇帶來了不確定性。歐美國家相關的金融市場積累了一定的泡沫和風險。所以,註冊制改革的「準備期」仍然需要延長。

  IPO被否企業3年后才可重組上市

  【又訊】中證監昨天在回答「如企業在申報IPO被否決后擬作為標的資產參與上市公司重組交易有何監管標準?」時表示,將區分交易類型,對標的資產曾申報IPO被否決的重組項目加強監管:對於重組上市類交易(俗稱借殼上市),企業在IPO被否決后至少應運行3年才可籌劃重組上市;對於不構成重組上市的其他交易,證監會將加強信息披露監管,重點關注IPO被否的具體原因及整改情况、相關財務數據及經營情况與IPO申報時相比是否發生重大變動及原因等情况。證監會將統籌滬深證券交易所、證監局,通過問詢、實地核查等措施,加強監管,切實促進上市公司質量提升。

  A股註冊制改革之路

  2013年11月,中央有關文件首次提及「健全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推進股票發行註冊制改革,多渠道推動股權融資」。

  2014年3月,政府工作報告提及「加快發展多層次資本市場,推進股票發行註冊制改革」,與註冊制有關的改革迅速推進。

  2015年4月,《證券法》修訂草案提及取消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制度,規定企業上市由證交所對註冊文件進行審核。

  2015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授權國務院在實施股票發行註冊制改革中調整適用證券法》。

  2015年-2016年,由於內地股市持續震盪「註冊制」改革逐漸淡出人們的視線。

  2017年,《證券法》二審稿中沒有關於註冊制的相關表述。

  2018年2月23日,劉士余向人大常委會建議註冊制授權決定期限延長2年至2020年2月29日。

  【链接】註冊制

  證券發行註冊制是指證券發行申請人依法將與證券發行有關的一切信息和資料公開,制成法律文件,送交主管機構審查,主管機構只負責審查發行申請人提供的信息和資料是否履行了信息披露義務的一種制度。其最重要的特徵是:在註冊制下證券發行審核機構只對註冊文件進行形式審查,不進行實質判斷。

  A股現行的核准制則要求發行人不僅要充分公開企業的真實狀况,而且還必須符合有關法律和證券管理機關規定的必備條件,還對發行人是否符合發行條件進行實質審核。

[责任编辑: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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