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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香港專業人士協會會長 陳建強
人大常委會將於本周通過決議案,把新近通過的國歌法納入基本法附件三,再由本港立法實施。目前因應國歌法本地立法的政治攻防,集中在立法的時程、規管的力度和範圍、有否諮詢期或追溯力、國民身份認同,以及噓國歌背后的「深層政治原因」等,這些都只是政治和法律上的考量,并未認真觸及實施國歌法應有的三種作用。
必須維護國歌尊嚴
國歌和國旗、國徽都是憲法規定的國家象徵和標誌,維護國歌尊嚴就是維護國家、中華民族、全體中國人民的尊嚴。多年來,國歌所承載的愛國情懷、憂患意識和奮勇前行的民族精神已深入人心,受到國人尊重屬天經地義。可惜,近年香港發生一些不尊重國歌的事件,挑戰「一國兩制」原則底線和社會價值底線,與十九大報告關於「增強香港、澳門同胞的國家意識和愛國精神」的要求背道而馳,反映將國歌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在香港實施,具有迫切性和現實重要性。
本地立法雖是勢在必行,但因國歌有聲無形,在立法和執法時,往往存在一些主觀判斷,難免會遇到一些難題和挑戰,因而在事前對可能情景的研議時,要有更周延的考量。偏偏一些本地論者天馬行空地提出種種假設,以及似是而非的說法和理由,混淆視聽,制造亂象,試圖阻礙國歌法的本地立法,以便延長法律真空,令侮辱國歌「無王管」。
國歌法具三種作用
面對反對派如斯作為,面對極端本土分子層出不窮、囂張粗鄙的侮辱國歌行為,立法必須「從緊」、「從速」,而執法則須「從嚴」,這都是必要而具實效,但卻存在「叢林法則」式的政治攻防,反而掩蓋了國歌法的三種作用。國歌法的三種作用是:
第一,維護國家尊嚴。國歌立法,維護的不僅是一首歌,而是國歌體現的國格、國家意志和民族精神。作為國家重要象徵和標誌之一,任何肆意玷污褻瀆,或在氣氛不適宜場合濫用國歌等行為,都須受到法律禁止制裁,借助國歌法規範國歌奏唱行為,嚴懲惡意冒犯者,還國歌以嚴肅性和神聖性。
須強調,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不可侵犯,更不能談判妥協。遵守國歌奏唱禮儀是對國歌及基本法的尊重,也是國民的本分責任,不能兒戲,更不能拿來開玩笑,或作個人情緒宣泄。
第二,培養愛國情感。相對於其他國家的國歌法,中國國歌法的最大亮點,是將其納入學校教育,讓學生了解國家的歷史和精神內涵、遵守國歌奏唱禮儀,深入了解國家苦難史,將有利於激發青少年信念更堅定、理想更遠大,為實現國家富強、民族復興和中國夢貢獻力量。
第三,弘揚民族精神。國歌立法可更有效引導青少年認識國歌的音樂美、文化美、思想美,感受國歌所承載的厚重歷史和偉大精神,樹立高唱國歌的自信;進而引導青少年了解國家民族歷史,弘揚民族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