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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變相收取高息 網貸30萬先扣5.6萬

2017-09-15
来源:信息时报

  昨日,廣東省高院首次向社會公開發布服務和保障金融穩定發展十大典型案例。據了解,今年1~7月,全省法院共辦結涉及金融借款、民間借貸、銀行卡、金融不良債權追償、保險、證券期貨等金融糾紛一審案件共8.60萬件,結案標的額908.08億元;辦結涉及金融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等金融類犯罪一審案件共769件1214人。

  此次發布的十個典型案例,涉及刑事、民事、執行等不同案件類型,涵蓋網絡借貸、期貨交易、估值調整、網絡盜刷、讓與擔保、融資租賃、金融不良債權處置、獨立保函追償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網貸平台集資詐騙等與金融發展息息相關的內容,充分展現了人民法院在引導和規范金融交易,整治資本融投資市場,保障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支持金融創新改革等方面的積極作用和重要功能。

  據介紹,近年來廣東法院立足金融審判實踐,積極回應金融改革發展現實需求,公正妥善審理各類金融案件,為廣東全面推進金融發展,營造公平規范有序的金融市場交易秩序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2016年,廣東法院審結涉金融借款、民間借貸、保險、證券期貨等金融糾紛案18.64萬件,結案標的額2185.18億元。

  部分典型案例

  案例1

  網貸35.6萬只給30萬?法院認定只借了30萬

  夏某是某網貸公司的股東,以其自有資金通過網貸公司借款給王某,借款合同約定借款本金為35.6萬元,夏某將借款本金數額在扣除代王某交納給網貸公司的咨詢費、審核費和服務費後轉賬給王某。後王某僅還款5.9萬元,夏某訴至法院,主張借款本金為35.6萬元,並提供了向王某轉賬30萬元的憑證,以及代王某交納上述三項費用共5.6萬元的網貸公司收據。

  廣州中院生效判決認為,夏某與王某之間存在合法民間借款關系。夏某無充分證據證實網貸公司已依約就上述收費向王某提供了相應的服務,借款本金在一次性扣除相關費用後再向借款人支付,明顯排除或限制了借款人獲得足額借款本金的權利,屬於變相收取利息。本案借款本金應認定為夏某實際轉賬支付的30萬元。判決王某向夏某償還剩餘的借款本金24.1萬元及利息。

  互聯網金融在活躍資本市場的同時,亦催生了新的風險點。本案中,法院依法認可雙方當事人之間借貸關系的效力,為互聯網金融的成長提供了必要的司法保護。同時,對融資平台以咨詢費等為名目而變相收取高息的行為,依法予以調整,從而平衡保護交易雙方的利益,更好地促進了互聯網金融市場的健康發展。

  案例2

  網絡盜刷銀行不協助補救,被判全賠

  樂某進在某銀行開通的一張借記卡賬戶於2015年5月29日淩晨短時間內,綁定了6家網絡支付平台並連續發生了24筆不正常交易,被盜取存款。樂某進發現資金被盜後立即掛失並報警,其後到銀行辦理索賠,但銀行並沒有給其任何材料填寫,也未指引其該如何處理,導致被盜資金中有1.1萬元無法追回,遂訴至法院。

  中山第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在儲戶發現資金被盜並及時通知銀行後,銀行即負有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協助儲戶進行追索的附隨義務,否則構成違約。故判決銀行向樂某進支付未能追回的存款損失1.1萬元。銀行不服,提起上訴。中山中院維持原判。

  目前科技發達和網絡金融高速發展,網絡盜刷違法犯罪活動頻發。本案通過判決強化銀行在網絡金融發展中的法律責任和社會責任,有利於推動銀行進一步加強金融風險防范,完善儲戶資金被盜刷後的補救機制,以最大程度地保障儲戶的合法權益。

[责任编辑:朱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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