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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道钱途】發生假卡轉帳后的自保方法

2017-09-12
来源:香港商报

  近日雲南一銀行儲戶卡被犯罪分子复制盜刷,法院判決銀行全賠,成為一個重要案例,箇中受害人的自保方法,值得學習。

  當收害人收到儲蓄卡上78000餘元被轉走的銀行短訊,立刻持卡到附近的ATM修改密碼并存入100元,這樣就確認了受害人當時是持有該卡的正身,事后證實轉帳交易發生在异地銀聯ATM。結果,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銀行須承擔全部賠償責任。(銀行為了應對這類轉帳行騙手法,目前已經改為轉帳后24小時才能入帳。)

  當地法院一審判決是銀行賠償6.7萬多元,理由是受害人孫先生因未采取及時挂失等快速有效、簡便易行的補救手段,判令自行承擔本應避免的1.1萬餘元損失。但受害人認定在卡片未丟失和被盜的情况下,銀行未保護好儲戶存款,應該賠償全部損失,遂提起上訴。

  銀行卡易复制

  二審法院昆明中院經審理后認為,雙方屬於儲蓄合同關系,孫先生能夠證明銀行卡仍由自己保管,因此能夠認定异地ATM交易操作系外人利用非法制作的銀行卡所為,ATM作為銀行認可的交易終端卻無法識別銀行卡的真偽,銀行未盡到保障儲戶存款安全的義務。同時,銀行卡易於复制,偽卡難以被識別是銀行卡本身的安全隱患,銀行對此負有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相關法律,商業銀行的保密義務不僅是指對儲戶提供的個人信息保密,也包括到銀行或銀行設置的櫃員機、銀行認可的交易終端辦理交易的儲戶提供必要的安全、保密環境。隨后昆明中院作出終審判決,判定銀行賠償全數78700元及該款在審理期間的活期存款利息。

  在以往很多案例中,銀行的重點答辯是當事人無法證明在案發一刻時間上,其銀行卡是在其身上,沒有離開,以證明款項不是受害人或其指示下被取走。沒有正卡在身的證明,就很難證明對方是用偽卡或其他非法手段交易,騙取款項。

  證明卡受到盡責保存

  今次事件的受害人選擇即時到銀行辦理更改密碼和進行存款,再加上銀行分行攝像頭的影像紀錄,作為證明案發當時,受害人仍然是持有該卡的正身和原密碼能操作該卡。在內地,被疑人若是被懷疑犯事時,是須要自我證明,提供證據,證明自己是清白的。今次受害人就是能主動提供了相關證據,證明存款被轉移那刻,自己是已經盡責任好好保護銀行卡,而卡又沒有離開或失去,成為有力證據。如果持卡人在香港,當不幸發生類似事件時,也就應要去最近的ATM機位,在攝像頭當眼處做更改密碼手續,然后再做一次提款,作為日后自保維權的證據材料。普櫟

[责任编辑: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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