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視的資金危機並未獲得緩解,越來越多的金融機構作為債主加入了“討債”隊伍中。
8月1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的兩份裁定書顯示,7月24日,建行北京光華支行分別以金融借款合同糾紛為由,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請求查封、扣押或凍結樂視網(300104)、賈躍亭、樂視控股、賈躍民共計價值人民幣2.5億元的財產。
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的裁定顯示,建行的這一申請已獲得法院准許,其中凍結銀行存款的期限為一年,查封動產的期限為兩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為三年。
根據此前樂視網公告,截至7月4日,樂視網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賈躍亭及樂視控股合計持有樂視網股份5.24億股,占公司總股本的比例為26.27%,合計累計被上海高院凍結股份5.19億股,占賈躍亭所持樂視網股份的比例為99.06%。
民事裁定書全文:
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17)京04財保30號
申請人: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光華支行,住所地北京市朝陽區光華路7號。
主要負責人:夏萬群,行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何碧玉,北京市海銘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穎,北京市海銘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樂視網信息技術(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澱區學院南路68號19號樓六層6184房間。
法定代表人:賈躍亭。
被申請人:樂視控股(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陽區姚家園路105號3號樓10層1102。
法定代表人:吳孟。
被申請人:賈躍亭,男,1973年12月15日出生,漢族。
被申請人:賈躍民,男,1968年1月10日出生,漢族。
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光華支行訴樂視網信息技術(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樂視控股(北京)有限公司、賈躍亭、賈躍民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申請人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光華支行於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請財產保全,請求查封、扣押或凍結四被申請人價值人民幣50181250元的財產,並已提供擔保。
本院經審查認為,申請人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光華支行的申請符合法律的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規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凍結樂視網信息技術(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樂視控股(北京)有限公司、賈躍亭、賈躍民的財產,限額人民幣50181250元。凍結銀行存款的期限為一年,查封動產的期限為兩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為三年。
案件申請費5000元,由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光華支行負擔(已交納)。
本裁定立即開始執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審判長石東弘
審判員張勤緣
審判員王小虎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孫大申
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光華支行、樂視網信息技術(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等一審非與保全審查裁定書
發布日期:2017-08-01
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17)京04財保31號
申請人: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光華支行,住所地北京市朝陽區光華路7號。
主要負責人:夏萬群,行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何碧玉,北京市海銘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穎,北京市海銘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樂視網信息技術(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澱區學院南路68號19號樓六層6184房間。
法定代表人:賈躍亭。
被申請人:賈躍亭,男,1973年12月15日出生,漢族。
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光華支行訴樂視網信息技術(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賈躍亭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申請人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光華支行於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請財產保全,請求查封、扣押或凍結二被申請人價值人民幣200507500元的財產,並已提供擔保。
本院經審查認為,申請人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光華支行的申請符合法律的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規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凍結樂視網信息技術(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賈躍亭的財產,限額人民幣200507500元。凍結銀行存款的期限為一年,查封動產的期限為兩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為三年。
案件申請費5000元,由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光華支行負擔(已交納)。
本裁定立即開始執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審判長石東弘
審判員張勤緣
審判員王小虎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孫大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