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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引離岸私募聚集 金發局倡擴大稅務豁免

2017-07-27
来源:香港商報网

  

  金發局發表題為《有關擴展離岸私募基金稅項豁免至香港企業的建議》的報告。

  金發局敦促修改香港的稅務法規,使香港穩踞亞洲最大國際私募投資中心的地位。資料圖片

  【香港商報网訊】記者鄭珊珊報道:金發局發表題為《有關擴展離岸私募基金稅項豁免至香港企業的建議》的報告,提出多項建議以進一步協調現時的離岸私募基金稅項豁免制度。現時,本港有關離岸私募基金稅項豁免的規則仍有不少實質限制,金發局希望就稅務事宜作出協調,推動相關行業發展。

  報告建議,將離岸私募基金稅項豁免的範圍擴展至:對香港私人公司和在香港有實質業務的非香港私人公司(持有大量香港住宅物業者除外)的投資;刪除有關影響豁免限制的條文,令離岸私募基金在作出不符合免稅資格的投資時,只須就從該等投資所得且屬源自香港的利潤而課稅;加入條文以訂明,如持有上文所述不符合免稅資格的投資超過兩年,則將從該等投資所得的利潤視為資本增益,以及擴大特定目的工具的可進行活動範圍。

  邁向更公平稅項豁免制度

  其實早在2015年7月,政府便制訂《2015年稅務(修訂)條例》,旨在修訂香港的稅務法例,以吸引更多離岸私募基金在香港進行管理(「離岸私募基金稅項豁免」)。為配合該條例的實施,稅務局已在2016年5月刊發《稅務條例釋義及執行指引第51號》。當時,離岸基金稅項豁免的範圍已延伸至涵蓋離岸私募基金。離岸私募基金在離岸私人公司所作的投資,以及離岸私募基金為持有離岸私人公司而在香港或香港境外成立的若干特定目的工具,可納入豁免範圍。

  此外,離岸私募基金稅項豁免的條件亦重新修訂,讓無須獲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發牌的基金經理所管理的離岸私募基金也符合豁免資格。雖然,私募基金業起初對新的稅項豁免表示歡迎,但至今在香港管理的離岸私募基金數目未見顯著上升。

  金發局主席史美倫說:「在過去數年,香港積極為私募基金及創業投資基金業締造便利營商的稅制。然而,由於現時不少地區也爭相成為區內的領先資產管理中心,面對市場激烈的競爭,香港須努力,繼續發揮其優勢。」她續表示:「香港的稅項豁免制度仍有不少優化空間,私募基金及創業投資基金無論投資在香港或香港境外的項目公司,均應獲得相同的待遇。」

  金發局敦促港府改稅法

  為鞏固香港作為亞洲主要資產管理中心的地位,金發局建議有關安排應提供公平競爭的環境,讓香港和非香港的投資同樣獲得私募基金稅項豁免。現時的稅務法例已有足夠措施,防止避稅和有關建議/方案遭濫用,保障既充分又有效。

  金發局敦促政府因應國際環境,對有關建議/方案作出考慮。只有修改香港的稅務法規,使之明確健全,香港方可穩踞亞洲最大國際私募投資中心的地位。建議修訂應能令香港的離岸私募基金稅項豁免制度更具吸引力,既合乎政府推動香港新創企業的政策,也有助香港私人公司的增長和發展,而當中有些離岸私募基金公司或可將香港作為區域總部,藉此加強香港作為資產管理樞紐的競爭力。

  金發局接連發功助私募基金

  【香港商報网訊】記者鄭珊珊報道:任何一個法制金融體系都要不斷自我檢查與自我糾正,香港作為區內領先的經濟體,時刻保持旺盛的自省自察能力,謙虛、勤勉地構建更加公平、更加寬容開放的機制,可以強化公眾對體制的信心,增強區內區外人士對政府的信任。在此方面,金發局用心良苦,連連發功。

  金發局上一次對離岸私募基金豁免稅項是在2015年。當時,金發局連發三份報告,研究範疇分為基金分銷、私募基金投資的稅務問題,以及為私募基金另訂法律架構,即題為《加強香港作為零售基金分銷中心的地位》、《有關公司型開放式基金和離岸私募基金利得稅豁免的稅務問題的建議》和《有關私募基金使用有限責任合夥架構的建議》的三份報告。

  關於離岸私募基金利得稅豁免,金發局當時提議不對私人公司型開放式基金董事的居留地施加任何限制或規定,從而容許在香港進行中央管理及控制的私人公司型開放式基金享有利得稅豁免,但須符合相關豁免條件;豁免公眾及私人公司型開放式基金繳付印花稅。

  財產權真正分散標準予放寬

  另外,金發局建議:將判斷私募基金是否「財產權真正分散」的標準應予放寬。任何非居港基金參與股權持有人都不得持有有關基金20%或以上的參與股權;或不得僅由五人或少於五人合共持有非居港基金50%或以上的參與股權,即可視作為「財產權真正分散」。

  放寬后的「財產權真正分散」標準的適用範圍擴大如下:主權財富基金;符合若干指定司法管轄區的規定/規例的退休基金;中央銀行;政府機構;以及由上述項所述實體設立和控制的特定目的投資工具等指明實體。

[责任编辑: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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