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28日,云南昆明,昆明理工大学-各院系开展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校园宣传展。 东方IC 图
十八大以来,中央集中民意、凝聚共识,提出了一整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这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包括:作为现代国家建设价值目标的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国家层面);作为现代社会建设价值取向的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社会层面);作为社会成员价值准则的爱国、敬业、诚信、友善(个体层面)。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提出,是中央在新时期凝聚社会共识的产物,对我们明确并坚定现代化建设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政治目标和价值理想,有着重要且深远的战略指导意义。它表明我们对中国正在推进的现代化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有了新的认识。现代化不仅是国家层面应当实现的政治目标,在社会和个人层面也应当有所作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不仅是经济、军事等硬实力的崛起,也应当在以国家核心价值体系为代表的文化软实力方面有质的提升。
然而,在知识界,论者对如何看待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却存在着较大的分歧。特别是,民主、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等西方发达国家同样认可的价值也被写进了我们的价值体系中,这是否意味着它们具有同样的内涵?应当如何认识这些价值的性质和含义?近年来,知识界兴起的所谓“普世价值论”与“反普世价值论”之争,就集中反映了这一问题。一方把民主、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等连同它们在西方发达国家的具体规范性要求及相应的制度和实践模式一道,视为“普世价值”,认为中国的现代化建设应进一步落实这些“普世价值”。另一方则在极力拒斥这种论调所预设的政治自由主义、文化殖民主义等取向的同时,很大程度上遮蔽了中国人根据中国现代化建设的价值理想与中国特有的实践约束条件,对这些价值进行“学理格义”的探索和想象空间。
毋庸讳言,双方都没有采取一种真正具有建设性的论说方式,这不利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在现代化建设过程中的构建。
在我看来,要想超越这种意识形态性的争论,切实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必须对中国正在推进的自主现代化道路有更深入的认识。
从20世纪中国现代转型的历史逻辑来看,中国的自主现代化道路,其实承诺了一条“既非复古、亦非西化同时又超越苏联模式”的“另类现代性”(alternative modernity)道路。所谓“老路论”和“邪路论”的政治宣誓,其实就是对这种“另类现代性”道路的前景承诺:无条件地回归传统(古典传统和毛泽东时代的社会主义新传统),会被视为“封闭僵化的老路”;无反思地追随西方,会被认为是“改旗易帜的邪路”。而要进一步探寻“另类现代性”道路,我们必须从学理上区分“政治价值”(political values)与“政治价值观”(the views on political values)。(“另类现代性”,或译为“另一种现代性”。——编注)
所谓“政治价值”,是指民主、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等现代性价值本身;所谓“政治价值观”,是指特定时空的政治社会关于这些政治价值的某种观点,即关于政治价值的具体规范性要求的某种观点及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和实践模式。“政治价值”与“政治价值观”的区别,在很大程度上指向了“政治文明”与“政治文化”的区分:政治价值属于具有跨文化普适性的政治文明范畴,政治价值观则属于具有情境依赖性的政治文化范畴。换言之,现代政治价值,作为现代社会政治秩序的价值本原所在,集中体现了现代政治文明的普遍要求;但政治价值观,作为特定政治社会关于现代政治价值的观点,既是现代政治文明的具体表现形式,也是一国政治文化——文化和政治认同——的核心要素。
对中国这样的非西方的后发展国家来说,区分“政治价值”与“政治价值观”至关重要:这样的区分可以使我们在有效抵御西方“政治价值观”的同时,积极探索适合自己的“政治价值”的制度化方式。进而言之,可以有效避免“现代化=西化”的文化本质主义取向,从而在抵御西方文化殖民主义的同时,避免落入文化民族主义的窠臼之中,进而为非西方国家的“另类现代性”保留想象和探索空间。
英语本身似乎已丧失了区分“政治价值”与“政治价值观”的语言指涉能力:“values”既可以指“价值”的复数形式,也可以指“价值观”(事实上,正是为了把两者区分开来,我在上文主张把“政治价值观”对应的英语译为“the views on political values”)。与之相适应,西方论者常常自觉或不自觉地将“政治价值观”与“政治价值”等同起来。就像福山式的“历史终结论”所期待的,“西方启蒙运动时期发展出来的价值和制度潜在地具有普遍性”。事实上,正是这种把政治价值的实现形式(“制度”)与政治价值相提并论、打包兜售的做法,使得西方国家在向非西方国家宣扬现代政治价值的同时,把它们的政治价值观(关于政治价值的特定观点)“捆绑式”地推销了出去。
为了抵御西方国家的文化殖民主义,一些非西方国家常常坠入了文化民族主义的泥潭,转而偏激地认为(正如已有论者指出的)只有“我们的”,才是“好的”。对非西方国家来说,这种文化殖民主义与文化民族主义的二元对立,不仅体现在国际层面,亦常常体现在国内层面。上文提到的所谓“普世价值论”与“反普世价值论”之争,在取向上其实与文化殖民主义和文化民族主义之争是同构的。
显然,这种文化殖民主义与文化民族主义,不但因认为西方文化和非西方文化有着完全不同且无法通约的本质而坠入一种文化本质主义立场,抑且把“政治价值”与“政治价值观”完全等同了起来。对中国这样的非西方国家来说,这种文化本质主义立场,既无法使我们把现代政治文明与特定政治文化区分开来,亦不能让我们以自身的政治文化积极探索“接榫、吸纳、转化乃至超越”现代政治文明的道路。因为它严重遮蔽了我们把现代化的价值理想与自身特有的实践约束条件相结合,形成自己现代政治价值观(即关于现代政治价值的具体规范性要求的观点及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和实践模式)的想象和探索空间。
显然,只有把“政治价值观”与“政治价值”区分开来,非西方国家才能真正摆脱“现代化=西化”的窠臼,从而建构适于自己的“政治价值观”以及以这种价值观为基础的“另类现代性”道路。
依个人鄙见,在区分“政治价值”与“政治价值观”的前提下,把中国现代化建设的价值理想与自身特有的实践约束条件深入结合起来,建构适合中国的政治价值观,既是中国政治哲学和政治理论研究者推进以中国为根据的实体性理论建构的重要方面,亦是建设中国特色、中国气派、中国风格的哲学社会科学话语体系的关键所在。
如果说,西学东渐之初中国人对西方政治哲学术语的翻译(例如把“liberty”翻译为“群己权界”,进而译为“自由”),是类似于传统中国迻译佛经的“文字格义”,那么在当下中国,为切实推进具有中国情境自觉性的研究,中国政治哲学和政治理论研究者必须进一步推进学理上的“格义”。这种“学理格义”之必要,根源于现代性本身内在地具有文化依赖性:民主、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等现代性价值,尽管具有跨文化的普适性,但这种普适性仅限于价值目标的普适性,而不是制度化形式和实现路径的普适性。换言之,民主、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等现代性价值的制度化形式和实现路径,具有情境依赖性。
现代性价值的这种情境依赖性,既是规范性的,也是现实性的;既是理论性的,也是实践性的。就其规范性或理论性来说,惟有把现代性价值与其在特定时空下的具体规范性要求区分开来,我们始能充分保留文化情境对现代性的范导空间,进而为现代性之中国特色(中国性)保留充分的阐释空间——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对现代性价值在特定时空下的规范性要求进行学理阐释,是政治哲学家进行介入性学理分析和实体性理论建构的主要方面。就其现实性或实践性来说,惟有基于特定政治社会的政治理想与实践约束条件(文化情境)之间的“反思性平衡”(借用罗尔斯的一个术语),探求现代性价值的制度化形式和实现路径(制度和实践模式),我们始能把对现代性价值的追求切实推进至制度层面,进而落实于实践层面。因此,所谓对现代性价值进行“学理格义”,其实质便是要凸显现代性价值的情境依赖性,进而结合中国现代化建设的价值理想与实践约束条件,对其具体规范性要求进行政治哲学阐释,并对与这种规范性要求相适应的制度和实践模式进行政治学建构。
苟无这种“学理格义”,我们便只能深陷于文化本质主义的泥潭——深陷于文化殖民主义与文化民族主义非此即彼的二元对立——而无法自拔,从而也就不可能谠言直声地建构中国“另类现代性”道路所内在需要的“中国现代政治价值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