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記者從證監會了解到,近期關於IPO審核“內部通知”的三大傳聞均與事實不符。而如果企業上市後當年業績下滑甚至虧損嚴重,但風險揭示不夠充分,證監會將視情節輕重采取行政處罰或相應措施。
澄清所謂IPO“內部通知”傳聞不實
4月底,某財經評論人在微博上發文稱“據傳:面對瘋狂而來的Pre-IPO,證監會內部通知:第一,上市輔導時間要一整年,地方證監局驗收合格後才能報材料,這意味著還沒有輔導的公司,至少要1.5年後才可以報材料,所有公司一視同仁:第二,創業板3000萬,主板和中小板5000萬利潤,作為報材料基本條件:第三,影視、傳媒、娛樂(含遊戲)、文化和互聯網,原則上勸退。”
昨日,證券時報記者從證監會相關部門獲悉,以上傳聞均與事實不符,且相關部門並未對傳聞所涉內容進行過修改研究。
證監會有關人士表示,當前,除對國家規定已經作出限制的行業,如類金融企業限制上市外,證監會並未對其他行業企業IPO條件作出特別的限制,所有企業都是按照受理順序來審核過會。IPO審核過程中,對擬上市企業財務門檻和輔導期的要求均無變化。
同時,上述人士指出,但有一點是不同的,就是信息披露要求。考慮到某些行業的特殊性,從保護弱勢群體和中小投資者的角度出發,真實、准確、全面的反映發行主體的原貌,證監會針對不同行業的信息披露要求或有不同。
嚴審嚴把關為常態,現場檢查成利器
雖然企業發行條件要求並無變化,但審核過程確實日益嚴格。
審核率(初審會):截至5月3日,今年證監會共審結首發企業217家,核准申請158家,40家在審撤回申請,19家否決,核准率是72.8%,否決率是27.2%。
否決率(發審會):截至5月3日,今年共安排175家企業上會,否決率19家,否決率10.9%。
現場檢查:進入2017年,現場檢查力度加大。從以往主要采取抽查方式轉變為抽查和問題導向的現場檢查並重。
部門聯動:2017年1-4月份,結合現場檢查發現的問題,把2家首發企業問題線索移交稽查局處理、將8家保鑒機構執業情況通報機構部、5家會計師事務所執業情況通報會計部、2家律師事務所執業情況通報法律部。
以去年四季度為分界,據統計,2016年1-9月,共有162家企業召開發審會,否決10家,否決率是6.2%。去年四季度以來,IPO進入常態化發行階段。2016年4季度,共有107家企業召開發審會,否決8家,否決率7.5%。
進入2017年,否決率進一步上升。記者粗略統計了一下,截至5月3日,共安排175家企業上會,否決率19家,否決率10.9%。
不僅如此,據證監會有關人士介紹,還有更多的企業止步在了初審階段。根據相關規定,IPO的審核工作流程分為受理、反饋會、見面會、初審會、發審會、封卷、核准發行等主要環節。初審會由審核人員彙報發行人的基本情況、初步審核中發現的主要問題及反饋意見回複情況。
記者獲得的相關數據顯示,在初審階段,2016年4季度,證監會共審結首發企業153家,包括核准、否決、撤回三種情形,其中核准131家,14家在審企業撤回申請,8家企業被發審委否決,核准率為85.6%,否決率是14.4%。今年截至5月3日,證監會共審結首發企業217家,其中核准申請158家,40家在審撤回申請,19家否決,核准率是72.8%,否決率是27.2%。也就是說相對於發審會,初審階段已經過濾掉了一大批有問題的企業。
無論初審會還是發審會的數據,均說明發行審核“嚴把關”已經成為常態。
不僅如此,證監會有關人士還向記者介紹了現場檢查這一監管“利器”的使用的變化。仍然以去年四季度為分界。2016年1-9月,證監會未啟動現場檢查工作。而從去年四季度開始,證監會啟動對一批企業現場檢查工作,由派出機構對12家企業進行現場檢查。值得一提的是,現場檢查的方式也發生了變化。從以往主要采取抽查方式轉變為抽查和問題導向的現場檢查並重。以四季度為例,12家接受現場檢查的企業包括了4家信息披露質量抽查企業,6家日常審核發現重大疑點企業,以及2家扶貧IPO綠色通道企業。進入2017年,現場檢查力度還在加大。今年3月,證監會啟動了今年第一次現場檢查,圈定34家首發企業,其中包括信息披露質量抽查企業14家,日常審核發現重大疑點的企業11家,扶貧IPO綠色通道企業9家。
記者從證監會相關部門了解到,2017年1-4月份,結合現場檢查發現的問題,把2家首發企業問題線索移交稽查局處理、將8家保鑒機構執業情況通報機構部、5家會計師事務所執業情況通報會計部、2家律師事務所執業情況通報法律部。
次新股業績變臉?風險揭示不充分或將被罰
近期對企業業績變化的批評比較多。同花順iFinD數據顯示,已發布一季報的339家次新上市公司中,總體來看,次新股一季報成績單較為平穩,超過九成次新股盈利報喜,但也有32家上市公司淨利潤為虧損。
而某券商負責人對記者表示,對於次新股的業績變動需要分情況看待,分析業績下滑與行業波動趨勢是否相符有無合理理由。有可能存在兩種情況還需要持續觀察,一是,企業本身受經濟周期、行業周期以及季節性波動導致的業績變化。如果同比無明顯變化,則屬於正常波動。二是部分創業板企業由於體量小,根據訂單實施情況確認收入,無明顯季節規律,上市後當期的業績無明顯參考價值。事實上,統計顯示,32家一季報淨利潤虧損的上市公司中,創業板次新股多達16家。
《證券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股票依法發行後,發行人經營與收益的變化,由發行人自行負責;由此變化引致的投資風險,由投資者自行負責。“因此,投資者需要依據上市公司披露內容,審慎作出投資決策。”
不過,證監會有關人士也告訴記者,目前證監會的發行審核是依法嚴格遵循發行上市條件的要求,包括是否符合主體資格、獨立性、募集資金使用、財務會計、規范運行等,並且督促企業在滿足法定條件之上,還應充分向投資者披露信息和揭示風險。如果企業上市後當年業績下滑甚至虧損嚴重,但風險揭示不夠充分,證監會將視情節輕重采取行政處罰或相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