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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議員利益申報界線模糊

2017-04-27
来源:香港商报

  【香港商報网訊】記者戴合聲報道:審計署報告觸及到區議會區議員的利益申報。報告指出,區議會常規未有清楚界定「其他可供申報的利益」。報告舉例,在129宗的申報審查個案中,有57%個案沒有按區議會常規就申報利益作裁決,建議民政總署應向區議員提供指引,闡述構成「其他可供申報的利益」的大原則,亦應將有關裁決記錄在案。

  兩層申報制度混亂

  報告指出,區議員及區議會轄下委員會成員與社區參與計劃的推行機構有關連情況不罕見。在管理社區參與計劃涉及的利益衝突方面,區議會常規要求區議員要作兩層利益申報;首先須披露須予登記的個人利益(如受薪董事及「其他可供申報的利益」);區議員在處理與社區參與計劃撥款相關的撥款前,須在會議上作第二層利益申報。

  不過,報告指出,區議會常規未有清楚界定何謂「其他可供申報的利益」。在129項區議員於2016年開會時作出的第二層申報中,122項(95%、由76位區議員作出)所涉及的利益,即在有關推行機構擔任的職位(如會長或主席),並未在第一層申報中披露;而在7次關於考慮預留撥款予推行機構的會議上,34位議員在考慮預留撥款時,沒有申報與這些機構的關連(如擔任這些機構的董事局成員);而經審計署審查的9個區議會,也沒有在區議會常規訂明透過傳閱文件處理事務時應如何申報利益。

  報告建議,民政總署應向區議員及區議會委員會成員提供指引,闡述構成「其他可供申報的利益」的大原則。

  審計署報告也建議署方採取更多措施,確保區議員在預留款項予推行機構前,先行申報利益;報告其他建議還包括區議會須就區議員在會議上申報的利益作裁決並記錄在案等。

[责任编辑: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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