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maomaobear
日前,CCTV一則信息泄露的新聞引發了廣泛的關注。雖然信息隱私泄露在信息時代並非新聞,但是CCTV的報道還是讓很多人大吃一驚。
記者拿同事做試驗,僅僅一個電話號碼。這個同事的照片、身份證號碼、戶籍所在住址、民族、所屬派出所等信息截圖就發了過來。
再查個人軌跡,打車信息的精確地點立即傳送過來。通話記錄,一個個電話赫然在列。甚至人到了什么位置也輕松找到。
CCTV的節目看下來,讓不少人冷汗直冒,個人隱私泄露的如此徹底,如果被別有用心的人利用,後果不堪設想。
這些信息是如何泄露的?面對信息泄露,我們能做什么呢?
一、 信息化,移動互聯網讓個人無隱私
CCTV的節目有一張截圖,截圖顯示的內容包括,名下支付寶賬號、手機號碼、車輛軌跡、人的軌跡、名下車房、名下公司、駕駛證信息,全國開房信息,四大行餘額,定位,機主信息,犯罪記錄,出入境記錄,航班信息……。
我們分析一下這些信息的來源,手機號碼、通訊記錄、手機實時模糊定位當然是來自於運營商;名下的車、駕駛證信息應該來自於交警部門或者保險公司的交強險;名下的房應該來自於房產部門;個人開房信息、犯罪記錄、公安戶籍記錄顯然來自於公安部門;四大行的餘額當然來自於四大行;出入境記錄來自於海關,航班記錄來自於航空公司或者民航系統……
各個掌握個人信息的機關、國企幾乎無一漏網。而更令人膽寒的是,互聯網公司也涉及其中,支付寶賬號和收貨地址應該來自於淘寶系統,打車記錄應該來自於網約車公司。QQ的定位則應該來自於騰訊公司。
在涉及辦理各種證件,接受各種服務的時候。我們的個人信息必然要透露。而信息化之後,這些信息被記錄下來,進入數據庫,被有權限的人查詢,進而販賣,就成了信息泄露的來源。
以前信息化不那么普及,不那么進步的時候,這些信息限於各個部門,各個地區,要查詢不那么簡單。能夠接觸某個城市敏感信息的也就那么幾個人,泄露的追責輕而易舉。
而隨著全國數據網絡的建立,一條數據全國有幾千人有權查詢。這讓追責變的異常困難。
某個偏遠地區鄉鎮敏感部門的臨時工,僅僅因為懂電腦操作,就有可能被領導賦予權限,結果他就查詢到全國所有大佬的敏感信息,一舉一動。
同時,移動互聯網和智能手機的普及,讓互聯網公司也掌握了大量個人隱私信息,而互聯網公司是商業公司,其人員是流動的,拿薪水的,對企業談不上忠誠。企業因為追責倒閉查封,對個人來說無非換個地方應聘。如果出賣隱私信息可以獲利,從業人員是不會有顧忌的。
於是,我們的信息就成為很多人牟利的資源,在網上被隨意販賣。
二、 利益格局決定現狀
其實,CCTV曝光的問題早已有之。中國社科院曾經專門組成課題組進行調差。發現個人隱私泄露現象非常嚴重。
首先是各個企業與機構過度收集個人信息。有關機構超出所辦理業務的需要,收集大量非必要或完全無關的個人信息。動輒就要求用戶提供提供身份證號碼、工作機構、受教育程度、婚姻狀況、子女狀況等信息。銀行機構甚至要求客戶提供個人黨派信息、配偶資料乃至聯系人資料等。
有了這些信息,企業與機構又擅自提供個人信息。在未經法律授權或者本人同意的情況下,將所掌握的個人信息提供給其他機構。銀行、保險公司、航空公司等機構之間未經客戶授權或者超出授權范圍共享客戶信息。
然後就是大規模的非法買賣個人信息。個人在辦理購房、購車、住院等手續之後,相關信息被有關機構或其工作人員賣給房屋中介、保險公司、母嬰用品企業、廣告公司。我們經常受到的騷擾電話來源就來自於此。
信息泄露的根源在於利益格局不對稱。對政府機構掌握信息資源的人來說。出售信息可以獲取暴利,超過其合法的收入數倍,數十倍,數百倍。
而追責時,雖然有新刑法的保護(新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修改為:“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但是追責困難。全國有權限的人太多,很難查到是哪個人泄露了信息,買賣了信息。
而另外一方面,被侵害的人並不知道自己的信息被買賣,權益被侵害了,也不知道是因為信息泄露了。
買賣在地下進行,而受害人不知情,不會報案。除了媒體曝光,整個交易鏈條幾乎不會被看到。
這種利益格局決定了目前信息泄露嚴重的現狀。
三、 個人無能為力,國家應加強監管
對於個人信息泄露,個人是沒有抵抗力的。因為這些信息都是在辦理各種業務,接受各種服務的時候泄露的。
對於個人來說,不可能不去公安部門辦理戶口,不可能不去房產部門辦理房產證,不可能不接受現代銀行服務,全部用現金交易,不可能不淘寶,不打車,不用QQ微信。個人對於信息泄露是沒有抵抗力的,除非你回到小農時代,自給自足。
唯一有能力控制的是國家,新刑法有處罰僅僅是一方面,更多的是對數據的監管和控制。
對於查詢行為,個人應該知情,查詢人應該留痕。
現在征信系統就有查詢人留痕的功能,誰在什么時間查詢了某人,會有檔案記錄。
而更應該做的是個人知情,要通過短信讓被查人知道誰查了自己,什么時候查的,出於什么理由查的。不合理查詢立即報警。
只有國家強制,才能讓掌握個人隱私的機關、公司,對個人隱私數據的管理重視起來,避免這種隱私隨便出售的事情繼續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