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政聞│今天,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一項重要“決定”
25日下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一項重要決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
《決定》規定了試點工作涉及的最主要、最基本的制度。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就試點工作作出有關決定后,試點地區檢察機關反貪等部門的轉隸就要開始。
從11月7日關于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消息對外發布,到此次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決定》,國家監察體制改革這一“重大改革”備受輿論關注。記者根據相關權威表述和《決定》原文為你一一梳理。
為什么要改?
為什么要進行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根據11月7日播發的新華社通稿:
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是事關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是國家監察制度的頂層設計。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目標,是建立黨統一領導下的國家反腐敗工作機構。實施組織和制度創新,整合反腐敗資源力量,擴大監察范圍,豐富監察手段,實現對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面覆蓋。
“監察委”是什么?
“監察委”的實質是什么?根據11月25日播發的新華社通稿:
監察委員會實質上是反腐敗機構,監察體制改革的任務是加強黨對反腐敗工作的統一領導,整合行政監察、預防腐敗和檢察機關查處貪污賄賂、失職瀆職以及預防職務犯罪等工作力量,成立監察委員會,作為監督執法機關與紀委合署辦公。
如何產生?對誰負責?
國家監察體制改革事關全局,是復雜的系統工程,在部分地區進行試點,先行先試、積累經驗,然后再向全國推開,是重要的改革方法。
此次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決定》,對三省市監察委由誰組成、如何產生、對誰負責等問題,都作出了明確規定。
——由誰組成,實質上是講整合反腐敗資源力量。《決定》說:
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及所轄縣、市、市轄區設立監察委員會,行使監察職權。將試點地區人民政府的監察廳(局)、預防腐敗局及人民檢察院查處貪污賄賂、失職瀆職以及預防職務犯罪等部門的相關職能整合至監察委員會。”
——關于試點地區監察委如何產生,監察委主任、副主任、委員如何產生,《決定》明確:
試點地區監察委員會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監察委員會主任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由監察委員會主任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對誰負責,實質上涉及到了誰來監督監察委的問題。《決定》說:
監察委員會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監察委員會負責,并接受監督。”
3項職權、12項措施
為實現對公職人員監察全面覆蓋,《決定》規定:“試點地區監察委員會按照管理權限,對本地區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依法實施監察。”
《決定》規定,試點地區監察委員會有監督、調查、處置3項職權:
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監督檢查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以及道德操守情況,調查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行為并作出處置決定,對涉嫌職務犯罪的,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
為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權,監察委員會可以采取“談話、訊問、詢問、查詢、凍結、調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驗檢查、鑒定、留置”等措施。
改革的法治精神
設立監察委員會,整合原行政監察機關、檢察機關的相關職能,涉及有關法律的適用問題。據此,決定對相關法律條款的暫時調整或者暫時停止適用作出了規定。
包括行政監察法、刑事訴訟法中關于檢察機關對直接受理的案件進行偵查的有關規定,和檢察院組織法、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等相關法律中有關規定。
“凡屬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據。”
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使黨的主張通過法定程序成為國家意志,在法律層面對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進行規范,將為試點工作提供堅實的法治保障,有力地推動“重大改革”順利進行。
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大事記
2016年1月,十八屆中央紀委第六次全會舉行。習近平總書記發表重要講話指出:“要堅持黨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統一領導,擴大監察范圍,整合監察力量,健全國家監察組織架構,形成全面覆蓋國家機關及其公務員的國家監察體系。”
10月24日至27日,黨的十八屆六中全會召開。全會公報提出,各級黨委應當支持和保證同級人大、政府、監察機關、司法機關等對國家機關及公職人員依法進行監督。
11月7日,新華社發布消息,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關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方案》,部署在3省市設立各級監察委員會,從體制機制、制度建設上先行先試、探索實踐,為在全國推開積累經驗。
截至11月14日,北京、山西、浙江三省市相繼對外發布消息,宣布已成立省一級深化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分別由三省市黨委書記擔任地區試點工作領導小組組長。
11月25日,新華社發布消息,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王岐山到北京、山西、浙江就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調研。
12月25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
記者朱基釵